工程项目审计监察管理制度22_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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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审计监察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实施工程项目的审计监察,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制度体系,保证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工程审计监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公司的在建工程和工程管理活动进行巡视监察,及时发现问题和督促问题整改。

第三条适用范围:

1)、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

2)、公司采购部负责的工程物资采购项目。

3)、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二章主要工作对象和内容、方法

第三条巡视监察的主要对象:公司总部和各项目经理部、子(分)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中的人和事。

第四条审计监察的重点工作内容

1、监察审核公司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标、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

2、监察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预(决)算,施工进度款的审核情况及违反公司财经纪律、滥用职权情况。

3、对参加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的企业资格、能力、经验、业

绩和组织机构等进行监察审核,特别是招投标控制程序的严密性和有

无卖标和出卖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4、对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工程物资采购的合同进行监察审核,确保合同的规范化、标准化、合理化。

5、监察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内业资料(包

括影像资料)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6、监督工程审计监察意见的执行结果,促使改进工作顺利完成。

7、公司领导安排和公司其他需要审计监察的工程事项。

第五条审计监察的主要方法

1、定期巡视检查和日常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2、公开和隐蔽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3、围绕公司工程项目成本控制、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目标责

任管理等重

点工作开展巡视监察检查,并兼顾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内容的办

法。

第六条审计监察检查的具体工作要求

1、对重点工程项目应将其作为审计监察的主要对象,重点跟踪

巡视,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力所能及地就地解决并出具监

察检查报告。

2、对非重点工作事项,采取点面结合方式防患于未然地进行审

计监察检查。

第三章审计监察工作职权

第七条审计监察人员按规定行使以下工作职权:

1、有权现场检查被查单位、部门的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

议、工程资料、会议记录、文件、发票等各种文字和电子资料及印章、证照、资产等被查事项。

2、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并有权

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

3、对阻挠破坏审计监察检查工作,拒绝提供资料的,或正在进

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浪费行为,有权采取措

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制止其损害公司行为的进一步发生。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由法务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条集团下属各单位遵照本制度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制度从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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