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_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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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口村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村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的工作,推进村民自治进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监委会是根据民主监督的原则设立的,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履行监督职能,并直接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第二条监委会由5人组成,实行民主选举。有下列情况不宜进入监委会:长期外出,难以履行工作职责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二年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未满二年的;近三年受过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活动,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近三年有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有违章建房、打架斗殴、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行为或赌博迷信行为,经过有关部门查处的;村两委班子成员、村会计、村出纳及其近亲属的村民代表不得担任监委会成员。

第三条监委员只有监督职责,对村级重大事项只能对村“两委”提供建议或意见,不能干涉村“两委”开展正常的工作。

第四条监委会对本村行政事务享有监督权和参政议政权,经村党支部授权对村级党务进行民主监督。监委会开展党

务公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的监督工作,不参与工作决策、工作实施,只负责工作实施中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对村干部的任职情况实行民主监督,切实推动本村各项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

第五条监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监委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原则上过半数委员同意即可通过该事项。

第六条监委会履行以下监督程序:

(一)村级制度修订程序:对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公开表决,村委会自行修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制度的,监委会有权提出建议,纠正制度修订程序。

(二)村务公开审核程序:监委会对村级各项事务财务的公开内容进行先期审核,以公开内容和形式进行监督。

(三)听证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或村民对村务公开内容及村“两委”执行制度情况存在疑义的,经1/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监委会可以书面形式建议村两委进行听证,实施监督。如村“两委”7日内无不正当理由不作出听证决定或解释,监委会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四)民主考评程序:每年年中、年终,应进行村干部“述、询、评”活动,监委会负责召集会议,并主持考评工作,并汇总、上报结果。

(五)村干部罢免程序:对村民测评不满意票超过50%的村干部,监委会有权提请村“两委”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第七条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的工作情况,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情况等。

第八条如遇特殊情况,有5人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对某项工作或重大决策质询的,监委会有权组织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查询,做出答复并公布。对查询难度较大的问题要及时报请村党支部或向上级机关反映。

第九条监委会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于因监督不及时而造成村民群体性事件,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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