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报告制度_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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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监察工作的管理,强化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的力度,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实现环境监察信息资料管理制度化,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国环境监察动态,制定本报告制度。

第二条 环境监察报告按报告形式分为数据报表型和文字报告型两种。数据报表型是指根据监察原始数据按照规定填报的,以各种报表为主的报告。文字报告

型是指对监察工作综合描述、分析、总结为主的工作报告。

第三条 环境监察报告按内容和报告时间分为快报、季报、半年简报和年报。快报主要适用于各类污染事故和典型事件处理报告,以文字报告型为主;季报主要适用于排污收费、现场执法监督检查等情况的各类数据阶段性统计,以数据报表型为主;半年简报适用于半年情况小结,以文字报告为主;年报适用于全年各类数据综合统计,以及综合分析和工作总结,包括数据报表型和文字报告型。

第四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直辖市本辖区各类环境监察报告的编制

和审定,并按照规定要求,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局上报。

各级环境保护局有权要求本辖区下级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机构向其上报有关监察报告;环境监察机构有权要求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向其上报有关监察报告。

第二章 环境监察快报

第五条 凡属反映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以及其他突发性环境事件、典型案件、疑难案件及典型事例和执法建议等情况,采用环境监察快报。环境监察快报要求

一事一报。

第六条 属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理的按照国家环保局《关于认真执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和《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环境监察快报由地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组织编写,分别报同级环保

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

第三章 环境监察季报

第八条 环境监察季报反映当季环境监察工作量,通过填报本制度附表所列内容

反映。

第九条 环境监察季报由地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组织填报,分别报同级环境保护

局和上级环境机构。

第十条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出,市(地)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出、省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季第一个月的30日前报国家环保局。

第四章 环境监察半年简报

第十一条 环境监察半年简报主要是对半年环境监察快报、季报情况总结提出阶段性小结意见,简要报告半年环境监察工作概况、工作重点、工作难点、工作

热点和典型案件、事例。

第十二条 环境监察半年简报由地(市)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组织编写,每年一期。市(地)及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7月15日前分别报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同时报国家环保局备案。省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7月30日前报国

家环保局。

第五章 环境监察年报

第十三条 环境监察年报应全面反映本辖区全年环境监察工作成效,由年度工作

情况汇总和总结报告组成。环境监察年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1、辖区内现场执法情况;

2、对下级环保部门执法检查情况;

3、征收排污费情况;

4、开展执法调查情况;

5、自身建设情况;

6、经验总结和问题分析。

第十四条 环境监察年报由县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组织编写,每年一报。

第十五条 县级环境监察年报于每年1月5日前报出;市(地)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出,同时抄报国家环保局;省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1月

30日前报国家环保局。

第六章 环境监察报告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环境监察报告是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检查下级环境监察机构监察

工作情况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 环境监察报告报出单位发现报出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是,应当立即

纠正如实上报给报告监察单位。

第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环境监察报告的管理,将其作为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对各类报告及时、准确、完整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拒报、谎报或逾期不报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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