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发症报告制度_手术并发症报告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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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报告制度

一、发生计划生育手术疑难或重症病人应积极抢救,必要时转诊相关医院救治。

二、对计划生育手术质量问题应及时登记,填报“北京市计划生育手术质量监测登记表”和“过录卡”,不得隐瞒或涂改记录,并积极消除不良后果。12小时上报妇幼保健所。

三、死亡病历应在48小时内报区妇幼保健所,72小时报市计划生育技术研究指导所。

四、专人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登记、专案管理、及时汇总、上报市计划生育技术研究指导所。

五、严重并发症及死亡病历,在本单位病历讨论的基础上接受区县、市两级评审,在评审前30日将资料上报妇幼保健院(所)和市计划生育技术研究指导所。

并发症评审制度:

一、质量评审按照1990年“北京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卫生部“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进行。

二、疑难严重的节育并发症鉴定由单位提出,填写申请表,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会诊确定,其它单位及个人出具的诊断证明均无效。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的技术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终结鉴定。

三、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做出“计划生育并发症”

诊断后,应由所在区县或市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疗单位,由专人负责治疗,建立完整病历,制定治疗方案,定期复查。

四、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人,应热情服务,认真负责,不滥

用药物,不开人情方,不出具没有临床指征的病休、诊断证明。质量评审标准:

一、可避免

违反《节育手术常规》,超越手术范围、无证施术或明显诊断处理不当者。

二、创造条件可能避免

限于设备技术及受术者自身条件未能避免,经努力或争取创造条件有可能避免者。

三、不可避免

根据目前所达到的设备技术水平及术者的自身条件,无法避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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