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_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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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一、监察组织与机构
1.秦朝
•秦朝首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先河。秦朝的监察官吏称为御史,其长官为御史大夫,位高权重,其职权:一是掌法令,监督法律和法令的实施;二是对违法官吏进行弹劾;三是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活动。
–2.汉朝
•汉承秦制,中央设御史大夫,汉代的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有:
–(1)司隶校尉,其职“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
–(2)州刺史。汉武帝时,把全国分为十三州部,每个州部设部刺史一人,为地方固定的监察官。刺史规定“以六条问事”。
–3.魏晋隋唐
魏晋时期,中央三大法司基本形成,其中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构。唐代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若干人组成。
此外,唐代将全国分为十道(玄宗开元间增为十五道),每道设一名监察御史。称为巡按使。–4.宋朝
•宋朝监察机关的权力进一步扩大。首先,弹劾的范围扩大了。其次,允许御史“风闻弹人”而不一定要有实据。
•宋代对地方官员的监察也比唐代严密。州、府、军、监均有通制官,职责是监察州县官吏。–5.元朝
•元朝建立了严密的监察体制:
–(1)监察机关的地位明显提高;(2)监察机构进一步充实;(3)元朝还制定了一系列监察法规。
–6.明朝
•洪武十五年(1382),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称“风宪衙门”,由此建立了空前庞大的监察机构。增设13道监察御史110人,分掌京师和地方监察工作。建立了监察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
•明代还创立了负有独立监察权的六科给事中组织。负责监察六部官吏。
•7.清朝
•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8.清末
•清末监察机构并无变动,光绪十八年修订公布了《钦定台规》,确定了行政监察的基本纲要,类似监察法总则,其后修订颁布的《都察院则例》,类似监察法的分则。
•南京国民政府设置了专门的监察院,作为中央五大机关之一,对官员行使监察权。
二、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在中国古代,从机构设置来看,监察机构和司法机构始终是分立的,从中央到地方二者各有系统,中央御史台,明代改为都察院,作为最高监察机关,而大理寺、刑部分别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和复核机关,三者合称“中央三法司”,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兼理司法,地方监察机构直接隶属中央,与地方行政互不统属;从权力职责看,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监察机关始终是司法机关的监察主体,对司法机关行使着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