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监察工作制度_集团企业监察工作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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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能,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规范集团公司监察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察工作必须围绕集团公司经营发展中心,积极有效地开展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为提高集团公司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四条 监察工作要做到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

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集团公司建立投诉与建议制度,受理员工的诉求和建议。

第六条 各单位、员工应当配合开展监察工作,不得拒绝、阻碍、消极对待监察事项的调查。

第七条 履行监察职责的人员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因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工作部门和职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设立监察审计部为集团公司监察职能部门,主要监察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各部门、员工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决策、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督查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总裁办公会等会议议定事项和集团公司领导的重要批示等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单位、员工在经营、管理中的效能情况;

(四)调查处理违纪案件;

(五)受理各部门、员工投诉与建议;

(六)受理员工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

(七)自行或协同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集团公司、子公司重大责任事故;

(八)参与集团公司内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制度建设;

(九)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廉洁从业教育;

(十)指导子公司开展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

(十一)承办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权限

第九条 经集团公司批准,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相关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二)要求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 释和说明;

(三)责令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纪行为。

第十条 在调查违纪行为时,经集团公司批准,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暂予提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责令有违纪嫌疑的员工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纪员工执行职务。

第十一条 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部门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执行集团公司决定、规章制度有偏差,造成不良后果,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作出的决定、指示违背公司决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效能监察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当予以整改的;

(四)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员工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对各单位发挥职能作用及经营管理的情况可以提出意见和评价,供集团公司决策时参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监察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集团公司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对涉嫌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认为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违纪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存在违纪事实、证据确凿,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六条 调查终结的案件,审理认定情节轻微或者具有减轻情节,不需要追究责任、给予处分的,呈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可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部门或者员工。

第十七条 调查终结的案件,审理认定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的,呈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在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的部门和员工的陈述和

申辩。

第十九条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监察部门申请复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作出的处分决定,由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执行情况通报监察部门。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团公司可以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 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案财物的;

(四)对与监察事项相关问题拒绝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对申诉人、投诉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履行监察职责的人员应认真、及时调查处理监察事项,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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