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_瓦斯超限追查制度

2020-02-25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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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

山西煤销集团三元石窟煤业有限公司

二O一七 年

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质量标准化》要求,当井下各施工地点的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进行分析处理。按照《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及《山西煤销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本矿《安全监控及瓦斯超限追查管理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瓦斯治理管理职责划分

(一)公司领导:

1、总经理室本公司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瓦斯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组织定期检查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在采煤工作面通风方式、矿井瓦斯综合抽放及瓦斯治理工作时间、空间上给予充分保证。

2、安全副经理对瓦斯治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安排瓦斯治理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对瓦斯治理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有权安排使用人力、物力和资金。

4、通风助理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直接负责,负责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的实施。负责处理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主管生产、掘进、机电等工作的副职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安排瓦斯治理工程所需时间和空间,平衡、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各有关单位及现场管理人员:

1、瓦斯检查员对本班的瓦斯检查及瓦斯治理负责,包括通风设施的管理,在当班认真检查瓦斯的变化情况,并观察瓦斯传感器的显示数字,发现问题衣时处理和汇报,负责瓦斯传感器的超限闭锁实验。

2、当班电工负责通风设备的检查,保证通风设备正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3、监控室人员负责实时查看瓦斯监控系统的运行状况,如出现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时要及时汇报并负责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4、监控维修人员及时安装瓦斯监控设施,并要时常掌握监控系统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使监控系统时常处于良好状态。

二、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责任划分

(一)本矿为低瓦斯矿井,但也不能护士瓦斯管理工作。因供电管理、设备故障、爆破作业等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由分管矿长、业务科室科长和责任队长全部负责。

(二)因风量不足、瓦斯治理不到位、或通风系统不合理出现微风,循环风导致瓦斯超限的由通风助理和通风科长负全部责任。

三、非生产原因造成瓦斯监控故障超限责任划分

(一)由于监控系统维修不及时造成故障超限的要查明原因由监控维修人员负责。

(二)由于监控人员系统操作失误出现系统超限由监控人员及监控室负责人负责。

(三)由于在瓦斯闭锁试验中操作不当造成瓦斯超限过高(超过2%)由瓦斯员或操作人员负责。

四、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按照瓦斯超限统计:

(一)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1.5%;

(二)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1.0%;

(三)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1.5%;

(四)被串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浓度≥0.5%;

(五)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0.75%;

(六)有计划排放瓦斯,第一汇风点瓦斯尝试≥1.5%;

(七)其他地点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

五、瓦斯超限次数的界定

(一)一次停电、停风造成多处超限的按一次超限统计,一处瓦斯源涌出瓦斯(如喷孔等)造成多处超限的按一次超限统计,同一地点多次瓦斯超限要分别统计。

(二)因故障或调试造成瓦斯传感器显示的瓦斯异常假值,不作为瓦斯超限统计。

(三)有计划停电停风、掐接抽放管路造成的瓦斯超限为计划内超限,不作为事故追查处理。停电停风、掐接管路等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排放措施,必须提前1天向公司调度室和一通三防部汇报。发生瓦斯超限及排放结束后,再分别向公司调度室、一通三防部汇报。

六、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规定

(一)要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概念,必须制定防范措施,从严、从快对责任者进行追查处理。

(二)瓦斯超限事故,由通风科主持,相关业务部室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三)凡发生计划外瓦斯超限事故,除上级煤业公司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外,本公司也要相应进行处罚。浓度在2.0%以下每次对矿领导班子有关责任人按责任大小分别处以0.5~1.0万元的罚款。浓度在2.0%及以上每次对矿领导班子有关责任人按责任大小分别处以1.0~2.0万元的罚款。

(四)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对矿井进行停产整顿,同时要约谈并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五)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矿调度室必须及时向公司调试室汇报,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加倍处罚。

(六)由于系统故障或调试操作失误造成瓦斯传感器显示的瓦斯异常假值,不作为瓦斯超限统计,但也要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1、由于监控系统维修不及时造成故障超限的要查明原因并对瓦斯监控人员处罚100—300元的罚款。

2、由于监控人员系统操作失误出现系统超限查明原因并对监控人员处罚100—300元的罚款。

3、由于在瓦斯闭锁试验中操作不当造成瓦斯超限过高(超过2%)对瓦斯员处罚100—300元的罚款。

七、其它瓦斯管理处罚规定

(一)职工有以下违反瓦斯管理规定情形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安全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3.瓦斯传感器安设地点错误或应设置瓦斯传感器的地点而没有设置。

4.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5.‚一风吹‛排放瓦斯。6.严重违章放炮。

7.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8.‚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9.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10.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二)‚处罚规定‛执行说明

1.‚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瓦斯检查员及其他人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系指:没有按公司规定断电值设置。‚综小断电范围‛系指:规程规定断电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达到。

3.‚瓦斯传感器安设地点错误‛系指:明显超过规程安设地点或范围。

4.‚‘一风吹’排放瓦斯‛,系指:未使用三通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1.5%及以上。

5.‚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控员及其它人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

(1)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控员及其它人员班中空班漏检,造假作弊。

(2)实测相关数据造假。

6.‚严重违章放炮‛,系指: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不属此范围)。

7.‚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系指:

(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正常使用时的30%。

(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8.‚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井口20米范围内‛系指:从井口边沿线外延20米范围。

9.‚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系指:以下其中之一。(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2)外壳裂纹或开爆贯穿腔体。

(3)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

(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八、其它要求

(一)本矿根据煤业公司要求,安全监控系统的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浓度一律执行在(AQ1029-2007)标准的基础上,下调20%。凡达到报警或断电浓度的,必须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风科汇报情况,说明报警或断电的原因及采取的相应措施,通风科按照科充向上汇报。

(二)严格按照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各单位根据风量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个数和产量,配足采掘工作量风量。

(三)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保持正常运行,传感器位置设置合理、灵敏可靠、其报警点、断电点及断电范围符合要求,数据传输准确。

(四)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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