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两地合作制度_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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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和生育,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水平,努力推动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为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近日,贵阳市人口计生局、遵义市人口计生局共同商议,制定《贵阳市、遵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两地协作管理制度》, 标志着筑遵两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作进入了新阶段。

一是建立两地协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由双方主要负责人共同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 议,研究和通报涉及两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关事宜。

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分别对户籍地的流出重点追踪对象、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象、环情监测对象和现居住地的出生婴儿对象、手术对象、妇检对象、登记验证对象、重点追踪个案核实对象、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紧急情况通报对象等的通报时间、方式和要求进行明确,确保两地人口计生部门及时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的最新婚育状况。

三是建立流出地阶段性派驻流入地联络员制度。由遵义市人口计生局派1-2名联络员于3-8月驻贵阳市人口计生局,负责做好提供源头婚育信息、协调流入贵阳市的遵义市人员涉及人口计生的相关事宜及个案核对等工作,加强两地协作的紧密性和个案处理的及时性。

四是建立定期集中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为方便流入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于每年的3、5、7月12至18日为集中办证时间,为户籍地流入到居住地的人口集中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五是建立联合打击制贩假证制度。在流动人员中严格查对生育、节育、妇检和征收社会抚养费证件的真实性,对发现的违法案件联合进行打击,确保两地流动人口所持证件的真实有效。

六是建立两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协作制度。流入地对流入人口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入人口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应术对象就地落实各种避孕节育措施。

七是建立对两地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集中清理制度。由两地市级人口计生局分管流动人口的副局长带队,每年集中清理三次,具体清理时间、内容和区域由两地共同商定,也可根据户籍地市级人口计生局提供的情况或区域进行重点清理。

八是建立督查制度。两地每半年对所属区(市、县)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报,年终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并进行单项奖励和表彰,并互相通报表彰奖励结果。

磁县建立流动人口两地定期联系协作制度

2008-09-0

3最近,磁县制订建立了流动人口两地定期联系五项协作制度。

一、流动人口按照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的原则,加强联系,各司其职,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二、以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为载体,互通有关情况,流出地乡镇计生站收到信息后,应在5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反馈。

三、流入地定期对重点管理服务的已婚育龄流动妇女进行“三查”即:生育、节育或非法生育处罚等相关情况,每年不少于4次,并由本人向户籍地寄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四、两地应积极配合落实有关查询工作,做好政策外怀孕对象的思想工作,《生育服务卡》、《生育证》的发放等工作。

五、户籍地接到通报单或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积极配合现居住地进行处理,政策外生育对象按照“谁发现谁处罚”、“一事再罚”(征收数额不足的除外)的原则,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有争议的予以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请示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领导干部任期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我乡特制定了领导干部任期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制定依据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尖草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目标考核办法》、《尖草坪区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实施意见》。

二、责任追究的概念

领导干部任期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因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责任追究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时在任领导干部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对象

乡党委委书记、政府乡长、人大主席、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分管领导,副科级以上工作部门干部,村党委书记、村主任;计生办负责人及事业单位负责人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受责任追究的参照执行。

四、责任追究的事项

(一)家庭成员或单位职工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二)单位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组织、介绍或者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非法或不按规定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假技术鉴定,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或假

计划生育证明的;

4、违法为他人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

5、违法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

6、在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导致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7、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

8、未认真落实或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政策的。

9、在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处理、处罚中,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

(三)单位或职工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索取、收受贿赂的;

3、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的;

6、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7、其他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

8、对检举、控告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相关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者对检举、控告人、相关证人保护不当,致使检举、控告人,相关证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9、在提供服务、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违法违纪行为人涉嫌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处理、处分,不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单位移送相关材料的。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为未完成工作责任目标的;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及实施单位

1、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由区计生局负责办理。

2、撤销并收回奖励,由区计生局负责办理。

3、组织处理:诫勉谈话、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由区委组织部征求区纪委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办理。

4、追究纪律、刑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区纪委、监察局按照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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