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儿出生、引产、死亡登记报告制度_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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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儿出生、引产、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一、医疗单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在开展住院分娩中要对孕妇查验本人身份证、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要建立分娩登记,有新生儿死亡的,应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计生办通报。
二、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单位或服务站,应当查验其辖区计生办出具的证明,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三、新生儿父(母)应当持婴儿出生或死亡主明,在48小时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公室报告。新生儿在户籍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现居住地计生办公室或者向户籍地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公室报告。
四、出生人口统计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认可,计生基层工作人员要每月如实填写,统计新生婴儿性别,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漏报出生人口,否则将追究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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