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使用制度_电子银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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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行电子银行合作业务的顺利开展,确保企业收购资金使用符合政策和结算渠道畅通,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基层农发行的权利
1.制定开通电子银行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2.规定企业电子银行义务授权起点。
3.确定企业专用帐户资金留存限额。
4.审查、监督企业通过电子银行支付资金的用途。
5.按规定向企业取得帐户查询、转账授权书。
第三条 基层农发行的义务
1.为企业开通电子银行提供服务。
2.确保企业开户后15日内开通电子银行。
3.实时监控,及时对企业电子银行支付业务进行审核、发送。
第三章 各部门职责
第四条 开户行信贷部门职责
1.企业推介使用工行网上银行业务工作。
2.企业办理在工行网上银行账户的开立。
3.企业在工行账户有关信息送交财会部门。
4.合理确定每个企业在工行网上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每日的最高限额。
5.办理本行在工行网上银行开户事项。
6.信贷管理要求,负责审核企业款项从农发行拨付到企业在工行网上银行帐号账户的正当性。
7.通过网上银行查询本行贷款企业在工行存款账户资金活动的情况,做好开户企业账户监管,防止信贷资金流失。
8.收集本行企业使用工行网上银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开户行财会部门职责
1.负责办理本行在工行网上银行开户事项。
2.负责将企业在农发行存款账户信息和根据客户部门提供的企业界在工行存款账户信息,填制并逐报送《河南省农发行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信息新增(变更)情况报送表》。
3.负责根据经客户部门审核同意划转到企业工行网上银行帐户的的资金,从农发行存款账户汇划到企业在工行网上银行存款账户。
4.负责维护每个企业每日在工行网上银行存款账户余额最高限额。
5.负责每日将企业在工行网上银行存款账户超限额部分资金汇划回企业在农发行开户行的存款账户。
第四章 处罚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
1.未及时对开户企业支付指令进行审核、授权的。
2.对开户企业支付指令的资金未按规定用途进行审核的。
3.未及时对开户企业资金限额进行申报调理的。
4.未及时对开户企业超限额资金划回的。
第五章
本制度从电子银行业务开通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