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门诊会诊制度_心理门诊会诊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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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

1.凡遇疑难病例,应当及时申请会诊。

2.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一般要在48小时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患者,可到专科检查。

3.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必须随请随到,10分钟内到达现场。

4.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5.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疗主管部门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疗主管部门要有人参加。

6.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疗主管部门同意后,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应邀医院应指派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前往会诊。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患者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7.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8.门诊间会诊:由本专业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提出,由门诊管理部门负责,尽可能在当日完成。

9.护理会诊:本专科不能解决的护理问题,需其他科或多科进行护理会诊的患者,由护士长向护理主管部门提出会诊申请,护理主管部门负责会诊的组织协调工作,护理会诊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紧急会诊及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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