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科会诊制度_超声科三级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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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科会诊制度
为加强超声检查质量,提高技术水平,规范科室会诊制度,特制定如下:
1.会诊范围:
A 疑难或危重病例,不能明确诊断者;
B超声检查结果,与其他相关检查有明显不符者;
C超声检查结果,与临床症状、体征有明显不符者;
D超声检查结果,与近期超声检查结果有明显出入者;
E 临床存在医疗安全隐患,需要超声检查者。
2.会诊流程:
超声检查医师提出会诊申请;
高年资医师现场会诊、讨论;
出具会诊报告单;
与临床医师沟通,随访检查结果。
3.说明
A 如属危急值范围,按危急值管理办法执行。
B 夜间请求会诊,电话通知科主任或指定负责人,由科主任或指定负责人安排会诊。
C 会诊工作量按科室绩效工资计算方法执行。
《超声科会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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