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办管理制度_办公室综合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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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外来文件管理工作,提高外来文件的阅办效率和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外来文件(下简称:来文),是指集团公司、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上级各级组织、社会事业单位和相关企业单位等发至公司及公司一级组织机构接收的各类公务往来文件,其种类主要包括令、命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简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上级各级组织、社会事业单位和相关企业单位等公司外部单位发来的以公司及公司一级组织机构名义接收并办理的各类公务往来文件的管理,不包括公司下属各部门和其它下属单位自行接收并由其自行办理的外来文件的管理。
第二章 来文的签收和登记
第四条 凡以信函邮寄公司接收的来文,一律由综合办负责签收和登记,并及时根据信函标明的收启单位,凡属于公司及公司行政系统收启的来文,由综合办负责拆封。凡属于公司党委系统、纪检监察和工会系统收启的来文,由政工部、纪检监察和工会负责拆封。
第五条 凡公司人员外出带回的来文、公司人员亲启的来文和以电传、电子邮件发送的来文等,有关人员接到来文后,一律不得个人保存和私自处理,凡属于公司行政系统的来文,应及时交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凡属于公司党委系统、纪检监察系统和工会系统的来文,应及时交由政工部、纪检监察和工会负责处理。
第六条 在收到来文后,来文管理员附上《文电处理笺》,交由部门领导负责阅签。
第三章 来文的传阅、承办和催办
第七条 来文经负责办理传阅事项的部门领导阅签后,由阅签部门具体负责办理有关来文的传阅事宜。
1、对只需有关部门传阅的来文,传阅来文人员,留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天,阅后须签名以示负责。
2、对需要报公司有关高层管理人员阅批的来文,须报公司有关高层管理人员阅批,并根据公司有关高层管理人员的批示和意见,负责办理有关事宜。公司有关高层管理人员阅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天,对需要及时承办的来文,一般应随即阅批。
3、对需要呈送有关部门负责阅办的来文,由来文管理员呈送有关部门主管领导阅办。如阅办部门涉及两个以上的,应按批示次序依次呈送传阅。
第八条 对需要承办的来文,由有关部门根据公司领导阅批的意见,做好承办工作。
第九条 对承办部门所承办的工作进展情况,凡属于公司行政系统的承办工作,由综合办负责催办和督办。凡属于党委系统、纪检监察系统和工会系统的承办工作,分别由政工部、纪检监察和工会负责催办和督办。
第四章 来文的收回和归档
第十条 来文传阅和阅办结束后,由负责办理传阅事项的部门予以收回和保管。每年度终了时,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后统一进行归档。
第十一条 传阅来文人员阅完来文后,须及时返还负责办理传阅事项的部门。如在规定时间内传阅来文人员没有返还或没有通知收回来文的,负责办理传阅事项的部门应及时进行催收。
第十二条 对负责来文承办的部门,在办理承办事项时,如需要保留来文的,经负责办理传阅事项的部门领导同意后,由来文管理员负责复印一份来文,交由承办部门保留。第十三条 对需要保密的来文,传阅和阅办的人员不得携带外出阅读和回家阅读,不得擅自复印、拷贝、印发、抄录、传达和转阅。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人员如果需要查阅来文时,须提出查阅来文申请报告,经由负责办理传阅事项的部门领导核准后,由来文管理员负责办理来文查阅事项。
发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发文管理工作,提高发文的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发文(下简称:发文)是指以公司及公司一级组织机构名义下发和上报的各类公务文件,其种类主要包括令、命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简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公司、公司董事会、公司党委、公司工会、公司纪委等公司及公司一级组织机构名义发文的管理,不包括以公司各部门和其它下属单位名义发文的管理。第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和其它非法人下属单位不享有以本部门和本单位名义发文的权利。
第二章 发文的原则和权限
第五条 公司上报和下发各类文件,应坚持必要性、针对性和目的性的原则,讲求发文效果,提高发文质量,减少发文数量,避免滥发文件。
第六条 公司上报和下发各类文件的签发权限:
1、凡属公司行政文件,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其他副总经理负责签发;
2、凡属公司董事会文件,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其他董事会成员负责签发;
3、凡属公司党委文件,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授权其他党委成员负责签发;
4、凡属纪委文件,由纪委书记负责签发;
5、凡属公司工会文件,由工会主席负责签发。
第三章 发文的拟稿和核稿
第七条 凡属公司和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党委、纪委、工会需要上报和下发的文件,除公司领导直接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拟稿外,凡属行政系统的文件,一般应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拟稿。凡属党委系统的文件,一般应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拟稿。凡属纪委系统的文件,一般应有纪委负责拟稿。凡属工会系统的文件,一般应由工会负责拟稿。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开展工作业务的需要,凡有必要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由其各部门自行负责拟稿。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拟定发文稿件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拟稿应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2、拟稿应做到观点鲜明,情况确实,简明扼要,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理通顺,标点符号正确,所采用事实和数据应准确无误,所采用的计量单位应符合法律规定。
3、拟稿所采用的数字,除有必要使用汉字外,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
4、拟稿一般不得采用手写,统一采用电脑撰写,除特殊需要外,页面设臵统一采用A4纸型。凡采用手写的拟稿,一律由拟稿部门自行负责用电脑和A4纸打印出来后,方可提交审核和签发。
5、拟稿包括打印正式文件的字体和字号,除有特殊要求情况外,其正文主标题统一采用2号宋体,正文内容统一采用3号仿宋体字。
6、拟稿包括打印正式文件的页面设臵,除有特殊需要外,方向一般应采用纵向,文字内容采用横向排列,页面间距为每页22行,每行28字。
7、拟稿人完成拟稿后,须填写和附上《发文处理单》,并注明拟稿文件名称、主送单位、抄送单位、打印份数,以及拟稿单位和拟稿人姓名,如果需要会签的,还应注明会签单位。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拟定的发文稿件,由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核稿,对所拟发文稿件的内容和文字进行审核把关。第十一条 修改拟稿须统一采用蓝黑水钢笔或碳素水笔,字迹须清楚可辨,不能过于潦草。对修改过多的拟稿,应退回拟稿部门或拟稿人改正清楚后,方可再承续审核和签发程序。
第四章 发文的审核和签发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按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党委、纪委和工会领导指定负责拟定的发文稿件,经其部门主管领导核定后,可直接提交指定拟稿的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党委、纪委和工会领导负责审核和签发。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自行负责拟定的发文稿件,经其部门主管领导核定后,须提交其部门主管公司领导审核和签发。如主管公司领导不宜直接签发的,由主管公司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再报请上层公司领导审核和签发。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自行负责拟定的发文稿件,如果涉及其它部门工作业务的,在提交其部门主管公司领导审核和签发前,须先提交有关部门主管领导进行会签。如需要根据有关部门会签意见进行修改的,应先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对需要开会研究决定后才能签发的拟定文件,由负责审核的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党委和工会领导,直接把发文稿件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或工会委员会等会议研究决定,并根据会议决定进行签发。第十六条 凡根据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党委、纪委和工会领导签署的审核意见,需要其他公司领导会签意见的发文稿件,由拟稿部门负责提交其他公司领导会签后,再提交主管公司领导审核和签发。第十七条 审核和签发各类发文稿件,须做到急件随到随办,一般文件一日一清,最长审核和签发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对需要开会研究决定和需要更多时间考虑的发文稿件而导致审核和签发时间超过两个工作日的,负责审核和签发人员应及时告知拟稿部门。
第十八条 签署发文稿件审核意见,应做到观点明确,简明扼要,字迹清楚,并须统一采用蓝黑水钢笔或碳素水笔书写和签名。
第五章 文件的编号和打印
第十九条 各部门拟定的发文稿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签发后,须把发文稿件提交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文件编号。应明确专人负责文件的编号和登记工作。第二十条 负责文件编号的部门,在收到发文稿件后,须先确定并标明文件主题词,同时还要对发文稿件的文字、语句和符号等内容进行审查和修改,如需要涉及对发文稿件实质内容的修改,须报请发文稿件的签发人同意并签字认可。第二十一条 由综合办公室打印人员统一负责打印。打印清样出来后,交由拟稿部门负责校对。负责打印的人员和校对的人员,应分别在《发文处理单》上签名,以便明确责任。第二十二条 打印清样由拟稿部门校对完成后,由打印人员负责进行改正,并按规定份数进行印制。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类文件一般应采用A4纸单面印制。文件类别名称应采用全称,并要统一采用红色油墨或碳粉印制。文件正文及其他内容,除有特殊要求外,一律采用黑色油墨或碳粉印制。
第二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在负责文稿打印时,须在首页文件类别名称下方的同一行,采用3号仿宋体字打印上发文编号和签发人。发文编号应居左侧排列,签发人及姓名应居右侧排列。在文件末页下方,应打印上文件打印部门和印发时间。第二十五条 文件打印完成后,由综合办公室打印人员统一负责装订。装订线统一设定在页面左侧。
第六章 文件的上报和下发
第二十六条 印制的正式文件在上报和下发前,须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盖章,并负责把发文底稿和两份正式文件予以存档。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上报及对外报送的公司各类文件,应由文件签发人指定的部门负责上报。文件签发人没有指定的,一般应按照工作业务对口的原则,由分管此项工作业务的部门负责上报。凡没有界定和界定不清分管部门的,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上报。
第二十八条 对在公司内部下发的各类文件,须按照拟稿部门注明的发文范围进行下发。第二十九条 发文部门在下发文件时,须进行发文登记和签收登记。
第七章 文件的催办和督办
第三十条 公司上报文件如有需要催办的工作事项,除公司领导指定有催办部门外,一律由文件拟稿部门负责催办,并负责向文件签发的公司领导报告催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下发文件如有需要催办或督办的工作事项,除公司领导指定有催办部门外,一律由文件拟稿部门负责催办或督办,并负责向文件签发的公司领导报告催办和督办情况。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经济纠纷,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其它非法人单位等具有签约资格的单位(下称各签约单位)对外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供用水、供用汽、仓储保管、财产租赁、财产保险、技术服务、咨询、科技协作和所有的涉外经济贸易等各类合同。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各签约单位对外签订合同,须由董事长签署,或由董事长受权签署。凡由董事长授权签署合同的,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即须先办理由董事长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未经董事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否则,即为越权行为,所签合同无效。
第四条 各签约单位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第五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公司履行合同的原则是:重合同,守信用。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享受合同规定的一切权利。
第七条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合同双方全面履行。
1、凡一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往来,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
2、凡采用书信、电报、电传和其他书面形式完成要约、承诺,就合同重要条款达成协议的,可视为书面合同。经当事人同意就合同条款所进行的修改、变更、终止的文书、电函、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签订合同一般应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替代,合同专用章应有专人保管。
第三章 合同管理的部门和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对公司的各类合同实行统一管理。综合办公室应由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兼任合同管理员,在综合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业务。
第十条 各签约单位设一名兼职合同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工作及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须遵循“统一管理,逐级负责,层层把关,相互制约,闭路循环”的原则,即签约由企业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和签约单位分别把关;履约由签约单位、验收单位、企业管理办公室、财务处联合监督。
第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的合同管理职责:
1、负责对签约单位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咨询和培训;
2、负责对万元以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核把关;
3、负责协助签约单位审查对方当事人和经济担保人的签约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经营范围及授权委托;
4、负责协助办理公司签约人员资格证书、授权委托书;
5、负责建立合同登记制度,及时了解掌握签约单位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6、负责根据公司领导指令和签约单位需要,参加有关合同谈判和合同见证工作;
7、负责协同签约单位参与公司合同纠纷的处理工作。第十三条 签约单位的合同管理职责:
1、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2、负责签订本单位工作及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合同;
3、负责审查并履行本单位签订的合同;
4、负责本单位合同文本和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工作,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外出携带已盖章的空白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借、转让和流失已盖章的空白合同,不得外出携带合同专用章;
5、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对合同标的物进行验收,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合同标的物的验收工作;
6、负责做好本单位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合同台帐及统计报表,并妥善保存各类合同及附件。
第十四条 合同签约人员的职责
1、负责按照授权委托书所规定的代理权限、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合同;
2、负责审查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经营状况和对方签约人代理手续、权限等;
3、负责办理签订合同的各项审批手续和所签合同的履行工作,以及负责反馈变更合同、终止合同和合同纠纷的信息,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
4、负责确保所签合同做到标的物真实,适用条款齐全、完备,责任明确,切实避免出现空头合同、欺诈合同、误解合同和无效合同;
5、负责保管好与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等有关的文本、函件,并及时交合同管理员归档。
第十五条 签约资格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妥善保存,不得转借,如出现损坏或丢失的,应及时报企业管理办公室说明情况,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为强化合同履约监督,公司实行签约人员和验收人员分离制度。合同标的物或成果实现后,签约人员应及时交付有权验收部门或有验收责任的人员,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包装、外观质量等进行检验,并如实填写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处是合同履行收付结算的执行和监控部门,在收付合同款项和酬金时,应以经过审批生效的合同为依据,凡属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和没有列入资金预算的合同,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一律不得支付合同酬金。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审核及履行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应使用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统一合同文本。无统一文本格式的其他合同,必须内容具体,条款完备,责任明确,字迹清楚,用语准确,做到规范化。
第十九条 各签约单位签订具有支付货款或酬金义务的合同,需要预付款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应以定金方式,且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20%,一般合同货款和酬金的结算应尽可能采用验收合格后付款的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产品、废次品的销售合同,由销售处负责签订和履行。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采购合同,由供应处负责签订和履行。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备品配件的采购合同和报废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备品配件的销售合同,由设备处负责签订和履行。其它经济合同,由负责此项业务的部门负责签订和履行。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签约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纠纷,签约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时要通知企业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合同纠纷的,签约单位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和所签合同的约定,通过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二十三条 因我方原因造成合同违约的,签约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与对方友好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属涉及公司利益的合同重大纠纷,签约单位应及时通知企业管理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依法解决。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1、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产生合同纠纷不能举证的,对方违约未追究责任的;
2、对方资信情况不清,盲目签订合同的;
3、签约人由于工作疏忽、失误而未履行应尽职责,致使公司违约的;
4、利用签订和履行合同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和其他营私舞弊行为,而损害公司利益的。
对有上述情形的,凡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凡有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责任者应追究其经济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