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异同_反倾销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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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异同
摘要: 垄断和倾销是不同的概念,垄断是指利用自己在行业中的支配地位,压制、限制其他竞争对手,但他自己仍然是盈利的,其价格一般高于成本;而倾销则不同,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产品。而且反倾销一般是进口国对于出口国的,反垄断则国内也可以。反倾销与反垄断本来是针对国际贸易中不正当的价格歧视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以实现贸易的公平化。依据它们的原理和规则来看,无论在反倾销和反垄断的制度设计本身,还是在其实际执行的结果方面都有着一定的共同点和相异点。关键词: 倾销反倾销反垄断法
一、倾销与反倾销的一般分析
在经济学上,倾销意味着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以不同的价格销售,而且这种价格差异不是由于生产成本、生产效率和正常竞争造成的,而是一种人为的价格歧视。这种价格歧视往往以垄断本国市场,占领外国市场为目的,违背了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出口国和进口国其他生产商带来损害。但是,并不是现实中的所有的价格歧视都会影响自由和公平的贸易。
反倾销的立论依据是所谓的“倾销有害论”,即认为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它会对国际市场造成干扰和破坏,影响经济资源在国际范围内的最佳配置,还会对他国的生产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在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允许使用的控制进口措施中,反倾销措施是少数可供单边使用的手段之一。其初衷是要消除或抵消国际贸易中人为的不正当的价格歧视,以实现贸易的公平化。本来,在这个限度内实施反倾销措施是正当合理的,一旦超出这个限度,反倾销就演变成贸易保护的工具,其危害程度甚至超过关税壁垒,具有反竞争的性质。
二、在国际和国内层面的反倾销制度与反垄断法的协调
由于打着反对不公平竞争、保护进口国产业不受损害的旗号,加之在运用过程中存在大量操作技巧,而且可单边有选择地自动实施,因此反倾销措施成了当前许多国家极力寻求使用的贸易武器,造成了自由竞争的严重扭曲。基于此,现行反倾销制度的合理性遭受了普遍的质疑。
不仅在国际层面上发生反倾销制度与反垄断法的协调问题,而且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内部市场上也会发生这两者的协调问题,因为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在各成员方内部市场上同样存在着。实施反倾销制度,无论是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还是实施价格承诺,都会使得国内市场上相关产品的价格竞争受到限制,如果反倾销措施被滥用,那么这种损害竞争的情况就更加严重。因此,在同时实行反倾销制度和反垄断法的国家或地区,就面临着如何在内部市场上协调这种冲突的问题,主要是反垄断法如何看待和处理有关企业在实施反倾销过程中的相关行为问题。而且,从紧迫性和可行性方面来看,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内部的这种协调更为明显。
在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执法的实务上,就曾有上游企业申请反倾销调查,而下游企业则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检举该上游企业违反公平交易法的情形。该案最后的结论虽然认为上游企业并未违反公平交易法,但“公平交易委员会”并没有因为反倾销税属于其他法律的规定而拒绝对该案进行实体调查。该委员会也曾对于企业是否构成反倾销法授权范围外的反竞争行为所进行的实体调查,这都显示在台湾公平交易法确有介入反倾销税相关行为的空间。此外,“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主管机关拒绝反倾销税的申请,并不当然会因而使申请人被认为违反公平交易法,但是若申请人藉由反倾销之名,而实际从事反倾销制度范围以外的其他反竞争行为,则有公平交易法介入的机会。
以上这种协调内部市场上反倾销制度和反垄断法的基本立场和做法,比较恰当地把握了这两种制度在国内层面的本质要求,较好地兼顾了各自的基本功能,值得借鉴。
三、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反垄断法与民商法制度之中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私人所有权制度和合同自由原则制度的关系。私人所有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制度。如果一个国家可以随意没收私人财产,如果一个人的财产可以随意遭他人抢劫,那么任何人都不会创造财富,国家和社会就不会得到发展。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如果市场上如果没有竞争,合同自由原则不可能得以实现。
垄断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和协同行动,或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济活动,在某一领域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各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即违法性和危害性。独占垄断也称为完全垄断,它是指一家企业对整个行业的生产、销售和价格有完全的排他性的控制能力,即在该企业所在的行业内,不存在任何竞争。这是典型意义上的垄断,也为各国法律所严格规制。寡头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状况。每个企业都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实施了排他性的控制,但它们之间又存在一定的竞争。联合垄断是指多个相互间有竞争关系并有相当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联合控制某一产业的市场或销售的状态。当时正在实行计划经济,把竞争视为生产的无政府状态,认为竞争对社会生产力会造成巨大浪费和严重的破坏,“竞争”一词被带上了资本注意意识形态的色彩。
一般来说,反对垄断、规制集中是从保护市场竞争结构方面考虑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而以国家安全为由对外资并购,而以国家安全为由对外资并购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国内经营者的集中进行规制是从保护产业利益角度考虑国家经济利益,属于投资法律的范畴。从各国的经济发展实践来看,二者都是一国发展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我国形势和现实对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WTO专门委员会副主任黄文俊律师认为,这是我们加入WTO应对不足的表现。把狼放进来了,却没有带上皮鞭,让他们在羊群里胡作非为。黄文俊说,入世后跨国公司迅速在中国攻城拔寨,占据市场垄断地位,打乱了原来关于反垄断法出台的如意算盘。原来的计划是将180家大型国有企业合并至30到50家,组成联合舰队,在规模上可以与国际巨头抗衡时,再推出反垄断法,否则合并行为会与法律抵触。在我们一厢情愿的整合自己的时候,跨国公司以惊人的速度杀进来了。他们通过合并企业、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在产品价格和数量上建立核心卡特尔等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国内企业,确立霸主地位。
跨国公司心里很清楚,他们在中国这一系列做法在本国都是不可想象的,一定会受到反垄断法律的制裁。黄文俊每年都要接受大量的跨国公司咨询,如何规避我国现行的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跨国公司“精明”的利用了中国企业组建联合舰队的时机,趁着反垄断法尚未出台,攫取最大利益。等到反垄断法真正出来时,中国的广阔市场已经是他们的囊中之物了。
跨国零售企业在中国市场的垄断行为,伤害的不仅仅是本土零售业。我国要加快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出资人主导的体制与机制。在培育和发展具有国
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方面,国有企业出资人要保持对资产的高度敏感,发挥更大作用。要加快完善“投资人主导”机制与体制,充分发挥出资人在企业重组兼并中的主导作用,按照市场法则,推进优势企业之间合并,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
垄断与倾销现象是当今经济社会产生的市场现象,自中国加入WOT后,迎来了市场经济的大潮,同时也会承受经济大潮中的经济风险,在认清反垄断与反倾销的概念后我们才能攻城拔寨,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托马斯·曼:《英国的自对外贸易的财富》
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
蒋小红:《欧共体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规则研究》
覃有土常茜奕《论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王晓晔《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多元化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