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_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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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的监督,预防违背法定许可条件规定的行为发生,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卷烟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县局对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行为,按照属地管辖,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市、县局根据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的需要,确定适宜的监督检查方式,如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自查或抽查、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突击检查或例行检查、随机检查或有因检查等。

第四条监督检查要目标明确、科学安排,根据检查目的事先拟订计划。检查次数按照《卷烟零售户户籍化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方能进行,并不得妨碍被检查人的正常营业秩序。

执法人员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查阅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有关书面材料、谈话调查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书面记录,并可同时摄影摄像(法律、法规禁止摄录的除外),连同处理结果,由执法人员签字归档。

第七条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若当即能够改正的,现场责令改正;若需要一定期限改正的,向被检查人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则移交案件审理部门处理;依法应当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的,则移交证件管理部门处理。对限期改正和受到行政处罚的被检查人,应进行复检。

第八条市、县局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制作电子文本,以便更新本局信息公开内容。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监督、规范与热情服务并重,文明执法,廉洁办事。若借监督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法进行监督检查,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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