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_行政处罚听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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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本所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二条 本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适用听证程序:
(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累计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其他适用听证程序案件。
第三条 本所受区卫生局的委托组织实施听证工作,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科负责组织
实施。
第四条 本所在作出第二条所列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
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送达方式应符合法规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以
其他书面方式向本所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条 本所在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和相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举行听证的三日前,本
所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八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区卫生局提出
回避申请。经核实,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等工作人员与案件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及时更换相关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听证时告知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听证应做出听证笔录,由当事人、调查人员、证
人、主持人、记录人签章,同时向区卫生局提出书面意见,后经区卫生局领导集体研究后,并作出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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