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_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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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含义、目的、作用

1.含义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代表政府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质量检查活动。这项制度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负责,以抽查为主要方式进行,并定期向社会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报。

2.目的质量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家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其主要目的是:

(1)通过监督检查,掌握产品质量状况,了解产品质量信息,为领导机关对产品质量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2)促使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认真执行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3)通过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实现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政策,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保护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作用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已经实行多年了,实践证明这是一项真正行之有效的、具有威慑力的重要措施。具体说,有以下作用:

(1)有宏观调控的作用;

(2)为领导机关提供信息并为其决策提供依据,(3)促进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健全质量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生产优质产品,提高经济效益;

(4)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5)保护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性质、范围、依据和形式

1.性质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主动的行政行为,它既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又是一项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制手段。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遵循的原则之一是“统一立法,区别管理”。即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实行强制性管理。其他产品主要是依靠市场竞争和企业自我约束的机制,保证产品质量。

2.范围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这一条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限定了监督抽查的范围,即不是对所有产品的质量都要实施监督抽查。

(1)所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主要是指食品、饮料、电器产

品、压力容器、乘客电梯,游艺机等特种设备、化学危险品等。

(2)所谓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主要是指农药、化肥等重要农资产品、建筑用钢筋、水泥等建材产品以及重要的机电产品等。

(3)所谓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主要是指假、冒、伪、劣产品,即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新形势,进一步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突出监督抽查重点,增强可比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共19大类,248种。

3..依据

(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为判定依据,未制定标准的,以国家有关规定或要求为判定依据。这里所说的产品执行的标准,包括国家现行的四级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 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监督检查时,要把假冒伪劣产品和有一般质量问题的产品,即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次品、处理品严格区别开来,做到依法定性、事实清楚、处理适当,避免随意性。以上两点是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里规定的默示担保的条件。

(3)既无标准,又无有关规定或要求的,以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实物样品、产品标识表明的质量指标和质量状况为判定依据。这些明示担保的条件,是生产者、销售者自身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

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几种形式

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形式有三种:

(1)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杏;

(2)国家和行业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

(3)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

以上三种形式虽然叫法不同,但其性质都是政府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主动的行政行为,都属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范围。

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运作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特点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特点

(1)代表性。由于抽查的企业和样品是随机抽取的,并有一定的覆盖面,因而对反映的产品质量状况有一定代表性。

(2)权威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接组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判定;检验机构多是国家级、省级质检机构,技术能力强,检验误差少,因而反映的产品质量状况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3)公正性。监督抽查采取事先不通知企业的办法,突击取样,防止了弄虚作假的行为;在监督抽查的程序上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在对检验结果的异议程序、公告程序方面的规定,保证了监督抽查的公正性。

(4)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费,检验费用由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拨款解决。部门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部门自有资金中开支。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工作程序和作法

(1)实施抽查的主体。国家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2)检查的对象。生产、流通领域中确定的部分企业的产品。

(3)抽查的工作程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工作程序如下:

①制定计划。⑦下达任务。⑤确定检查方案。④抽取样品。···········

(4)抽查的周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一般每季度一次。同时,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二)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

1.统一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协调、审批

统一监督检查计划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协调,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国家、地方或者行业统检的建议。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筹协调、审批后下达。属全国统一监督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属地方统检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属行业统—监督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检查结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接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

2.统一监督检查的内容

统一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选择量大面广、产品质量差、问题比较突出的产品。为摸清质量状况,统一监督检查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既进行产品质量抽样检验,又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另一种是只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3.统一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和作法

(1)实施的主体。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必要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或委托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2)检查的对象和周期。统一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是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是对全部生产该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普查。同—年内不重复检查。

(3)质量判定依据。使用统一的标准或实施细则进行检查和质量判定。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以该标准为依据;没有上述标准的,组织制定检验实施细则,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后执行。

(4)企业生产条件的检查。需要检查企业生产条件的,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①是否有与产生产品相适应的内部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以及产品出厂检验所必需的检测手段;

②执行技术标准的情况;

②产品的图纸、工艺技术文件,符合生产合格产品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④保证质量的原材料进厂检验、牛成品检验、成品检验制度,计量器具检定等管理制度。

(5)其他的工作程序,如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的异议、公告程序等,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同。

(三)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

1.定期监督检查的概念和检查的产品范围

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受检产品目录》,对本辖区的重要产品实施的连续的、周期性的产品质量监督。这一制度检查的产品范围以《受检产品目录》所确定的产品为限。

2.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

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在确定《受检产品目录》时开始。该目录内容包括:受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检验的标准及判定依据、受检企业、承检单位和检验周期等内容。

3.定期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定期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由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承检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抽样、检验。具体实施的程序与国家监督抽查程序大同小异。

为避免重复监督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在实施定期检查过程中,遇有国家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同一周期内已经或正在对同一产品进行抽查或统检时,地方要停止安排定期检查,承检单位要停止抽样、检验工作。

(四)对产展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在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的过程中,要逐步扩大监售抽查的覆盖面,坚持抽查工作的突击性,并对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质量跟踪监督。帮助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企业抓好整改工作。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重点是坚持以下“五项制度”:

1.公告制度: 即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2.曝光制度

即按照“扶优治劣”的原则,对不合格产品以及拒绝政府依法监督抽查的企业乃至企业领导人予以曝光。对拒绝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收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整改制度

产品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其中,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要暂停使用证书。

4.处罚制度

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产品质量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的,还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查处。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责任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通报制度

根据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规定,对质量问题严重的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向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以引起地方领导重视,加大整治力度。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经费和样品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经费

1.不向企业收费

《产品质量法》规定,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但是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部门自有资金中开支。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重复抽查、重复检验和乱收费的问题,保证监督抽查制度的顺利实施,减轻企业负担,法中作出的这一规定是完全必要的。同时,《产品质量法》还规定,向被检查入收取检验费用的,要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检验机构的经费渠道

(1)《产品质量法》已明确规定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2)拓宽服务渠道,大力开展委托检验和仲裁检验,增强技术机构自我造血机能。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样品

《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规定,抽查产品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保证监督检查的公正性,国家对抽样问题做了如下规定:

(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样品经检验,留样期满后,除损耗品外,一律退还给企业。

(2)抽样检验的样品数量要依据抽样标准确定,不得随意增加抽样的数量。

(3)对以抽样为名占有样品、牟取私利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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