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员制度显威力 深度参与为人民_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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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人民监督员 深度参与为人民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员制度显威力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王瑞芳)2012年,湖南省检察院在全省全面推行“选任委员会”选任人民监督员方式,得到湖南省委的充分肯定。那么,人民监督员对于检察工作究竟有什么作用?为什么会得到认可。记者近日来到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找到了答案。

人民监督员制度使检察机关“兼听则明”

如何使案件结果既符合法律评价又体现社会民众的社会价值判断和公共道德判断,是近些年检察工作的重要议题。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以让更多的民意通过监督意见这个渠道参与到司法中来,使检察机关“兼听则明”。“株洲模式”盘活整个制度的生命力

湖南省检察院认识到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是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否具有外部监督特性的源头,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自己选任,容易引起社会质疑,影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成为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的“瓶颈”。

要保障这项制度的外部特性就必须从源头上保障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就必须在检察体制外创新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湖南省检察院2009年初提出由地方党委政法委牵头成立选任工作委员会,面向社会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新思路,并决定在株洲市进行试点。2011年人民监督员选任,社会各界群众206人报名,实际选任82人,来自乡镇、街道、民营企业等基层组织的占74%。这一选任方式后来被媒体称为“株洲模式”。

“株洲模式”从选任机制上入手,针对原有制度对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和选任程序的设计,从制度上将最基层最广泛的社会民众排除在外,不能体现“司法民主、人民参与”的特点,改变过去由单一的组织推荐方式为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让符合条件的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普通群众即使在没有组织推荐的情况下,也有机会通过自荐参与选任,符合人民群众的心声,体现了制度的本质特征。在源头上把好人民监督员进入制度,从而盘活了整个制度的生命力。提高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刚性

选任改革后,选入人民监督员队伍的普通群众占了较大的比例,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按“选任委员会”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在管理上不再有依附性,消除了监督者的后顾之忧,监督与被监督的对抗程度加大,人民监督员不再有顾及办案机关的因素,敢讲真话、敢提监督意见的现象明显多了。如选任改革前,常德市两级院人民监督员共监督评议213件案件,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承办部门拟定意见的只有5件,占2.3%;选任改革后,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8件案件中不同意检察机关承办部门拟定意见的有2件,占25%。(本文来源:国际在线)正义网重庆10月17日电(记者 沈义)“从今天开始,第二届重庆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正式启动。这次我们拟选任180名人民监督员,10月19日是报名的第一天。”在重庆市检察院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该院副检察长王定顺向媒体发布了此消息,并透露,该市检察机关创制的“统一选任”、“下管一级”组织监督模式,被高检院纳入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王定顺在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概念及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7种情形实施监督的情况后,又对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概况作了回顾。王定顺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3年8月开始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重庆市检察机关作为第二批试点单位,自2004年10月至2008年12月,在市检察院、5个分院和23个基层院开始试点工作。2008年12月,在重庆市第一届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中,该市检察院结合重庆直辖市检察管理体制的实际,改变各级检察院自行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方式,由市检察院统一组织、面向社会统一公开选任全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278名。同时,针对同级监督影响监督力度的问题,全面改革案件监督程序,提升了监督层级,将各级院自行组织监督改由上一级检察院组织监督。从2009年1月开始,在三级46个检察院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2010年10月,高检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该市创制的“统一选任”、“下管一级”组织监督模式,被高检院纳入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王定顺告诉记者,自2009年1月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共组织人民

监督员977人次,对181件案件进行了监督,人民监督员对36件案件的拟处理决定提出不同意见,其中,多数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拟处理决定的案件3件,检察机关采纳3件。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促进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提升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执法公信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关于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王定顺称,从七年来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开展情况看,成效非常明显,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有效规范了干警的执法行为。人民监督员对“七种情形”的监督,有助于进一步转变检察干警的执法观念和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各院在试点过程中,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促进了规范办案、严格执法。通过强化外部监督,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办理。在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案件中,有拟作撤案处理的作了微罪不起诉,有拟作不起诉的向法院提起公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从而有效防止了个别案件处理可能存在的偏差,保证了案件处理结果更加有利于充分体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高了检察工作的执法透明度。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向检察机关反映和表达社会各界对查办职务犯罪的意见和建议的同时,也进一步了解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执法工作,知悉了法律相关规定,结合监督经历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利于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利于检察执法活动进一步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了检察干警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效实施,促使检察干警更加自觉地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要求,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王定顺宣布,从今天开始,第二届重庆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正式启动了。这次拟选任180名人民监督员。10月19日将是群众报名的第一天。王定顺还就这次选任人民监督员的相关规定即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办法、人民监督员的任期及职务解除和报名方式及截止时间等情况,向媒体作了详细介绍。作者:沈义(本文来源:正义网)我省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7年,已监督办案1400余件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我省人民监督员制度在选任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等方面将有重大变化。浙江省作为全国最早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10个省(区、市)之一,自2003年9月以来,先后选任人民监督员1919人次,现任人民监督员900人。截至目前,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的拟维持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等“三类案件”1415件1523人。新一轮人民监督员选任将于今年3月中旬开始。为了增强监督的公信力,由以往“被监督者选任监督者”的做法改为下级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检察院选任。在监督范围上,也做了一定调整,将试点工作中检察机关应接受监督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调整扩大为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的等七个方面。史隽 莫舟强 薛建国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后,人民监督员将由上级检察院组织选任。而在2003年9月启动的试点阶段,人民监督员由本级检察院选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改革选任方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力。试点之初人民监督员由本级院选任,这是在充分论证之后作出的决定。这名负责人解释说,由于当时缺乏实践经验,试点阶段推行本级院选任方式除便于操作外,一个很现实的原因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属一个辖区,方便人民监督员协调本职工作和监督工作之间的时间衔接”,而且“本地选任的人民监督员,熟悉发案地的社情民意,有助于检察官借助人民监督员的眼睛和智慧,在执法办案中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践证明,本级院选任模式有效推进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试点工作启动仅仅半年时间,10个试点省份检察机关共推荐产生人民监督员4944人,493起案件进入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定处理意见的31件,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意见的21件。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朝着人民群众期望的方向不断前进。然而,随着试点的不断深入,本级院选任方式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熟人

化”就是其中一个弊端。“人民监督员起初与办案检察官、检察长并不一定是‘熟人’,但随着监督工作的开展,他们之间难免会变成‘熟人’。”这名负责人表示,“熟人化”的最大弊端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这不仅表现为“对检察机关提不同意见时可能会说的比较软”,也表现为“可能熟悉案件当事人,发表监督意见时难免或多或少地受到某些情感因素的影响”。针对类似问题,一些试点检察院开始探索实行人民监督员由上级检察院统一选任,也有检察院商请地方领导机关协调成立“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等外部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探索。2008年11月,重庆市检察院宣布全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此后由市院统一公开选任:市院对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建立人民监督员库,并按人民监督员工作地或居住地所属分院辖区分为5个子库。市院在库中抽选人民监督员监督本院及分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分院在各自子库中抽选人民监督员监督辖区基层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打破了制约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熟人化”瓶颈,广受社会各界好评。事实上,由上级院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统一调配监督资源,亦能有效解决各地监督案件数量均出现资源闲置或匮乏的实际问题。而在个案监督时,统一调配人民监督资源,注意做到本地与外地的人民监督员相结合,继续保留了本地人民监督员了解本地社情民意的优点。”面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身科学发展的需要,经过重庆等越来越多试点院的充分实践,高检院认为,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之时,也是深化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的良好时机。同上级院选任人民监督员相比,外部选任更能保证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客观公正,但受各方面主客观条件限制,目前全面推广时机还不成熟。记者了解到,高检院在向中央提交深化改革的报告中,同时有上级院选任和外部选任两种选任模式的改革,中央最终同意以更为成熟的上级院选任方式为主。同时,每个省份可以选择一到两个地方进行在检察体制外部选任的试点。尽管人民监督员尚未一步到位实现外部选任,但由上级检察院统一选任,对承担全国检察机关80%办案数量的基层检察院而言,已经有效打破了试点阶段“自己请人监督自己”的质疑。作者:徐盈雁

(本文来源:正义网)本报讯 4月16日记者获悉,石嘴山市检察院选任的11名人民监督员开始对该院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据介绍,这些人民监督员来自不同行业,均有一定知名度和代表性,公道正派,有较高社会威望,有较强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监督活动。石嘴山市检察院是自治区检察院确定的人民监督员制度首批试点单位,该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认真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说明法律适用情况;其次由人民监督员独立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对正确的意见,坚持有错必纠;对未采纳的意见,充分保证人民监督员的复议、复核权利,并通过适当的形式进行说明、解释,取得理解和支持。每年两次组织人民监督员对全市看守所、监狱进行全面巡查,对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解决的现场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事后整改,并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2011年以来,共组织人民监督员在结案前监督评议案件2件4人,全部为拟不起诉案件,其中滥用管理职权案1件3人、受贿案1件1人。经监督,人民监督员均维持了拟作决定。(张建兴田宏英)作者:张建兴田宏英(本文来源:宁夏网-法治新报)正义网江苏19月28日电(通讯员卢志坚 戴耀峰)高检院电视电话会议一结束,省院接着召开续会。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高检院会议精神,迅速行动,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力争使江苏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走在全国前列。徐安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学习领会高检院会议精神,准确把握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新要求、新特点。与试点工作相比,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呈现三个新的特点:由先行试点转为全面推行,由弹性监督转为刚性监督,省市两级院的责任加大、要求更高。徐安强调,全省检察机关要抓紧做好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要在总结试点阶段做法的经验上,认真对照高检院的相关规定,逐条研究细化本

地贯彻落实措施,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人民监督员能够充分地发挥监督作用。省院将尽快选择1-2个条件较为成熟的省辖市,组成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进行试点,明年上半年在试点基础上对人民监督员进行新的选任。徐安要求各级检察院及时向地方党委和人大汇报,争取各方面对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支持,努力为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力争江苏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走在全国前列。作者:卢志坚 戴耀峰(本文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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