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_中国式听证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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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制度
一、听证会的基本涵义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
二、我国的三大类听证
(1)1996年建立的行政处罚听证
(2)1997年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
(3)2000年建立的立法听证
三、我国听证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首先,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问题亟待解决。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只有由独立、超脱、具有权威性的机构主持听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听证会不会流于形式,不会被相关利益集团操纵。
其次,在中国价格听证会制度上,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从根源上来看,价格听证是公众与垄断集团利益博弈、维护自身权利的“公器”。但是,价格管理部门常常既是价格的制订者和维护者,又往往是听证会的组织者,这本身就决定了听证会制度加大了公众维护自身利益的难度。
四、实例分析
(1)2012年12月,湖北省物价局批复武汉市物价局提交的《关于轨道交通票价的请示》,票价听证方案二获得通过。
(2)一些听证会程序合法性遭到质疑。
“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门票价格听证会”邀请25名听证代表,按规定必须有l7名代表到场会议才能举行,实际只到场14名代表,但组织者仍完成了听证程序,事后门票定价正是申请方申请的价格。2004年9月天津物价局组织的供热调价听证会还未召开,由物价局提供的“多数代表认为可以适当提高供热价格”的新闻通稿就已出炉。
(3)听证制度遭遇“公共信任危机”。
2004年7月,广州市物价局为举行油制管道气价格调整听证会向社会征集20名市民听证代表,一周过后仅有两人报名。媒体调查发现,市民对听证会的作用和可信度都心存疑虑,认为听证会“作用不大”和“没有作用”的比例达30.3%,市民将原因归结为听证会“代表性不广”、“走形式”和“信息不真实”三个方面。
五、完善听证会制度的几点措施
(1)必须保证政府作为决策者和监管者的公正立场
(2)明确代表结构和代表权力,走专业化道路
(3)制定严格的听证程序,加强对听证过程的监督
(4)国家财政保障组织听证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