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论证、听证制度_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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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司法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等制度的精神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局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重大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决策听证,是指区司法局在作出本制度第五条规定范围内事项的决策前,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区司法局组织的听证,本实施制度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重大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三)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 由区司法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区司法局是听证机关。区司法局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决策的,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是听证机关。
第七条重大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提交决策听证前,还需事先组织相关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由区司法局组织的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可以向区司法局提出举行听证申请。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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