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0820)_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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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指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员工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供法律素质,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条 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探索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的方法与途径,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下属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实务包括投资融资、公司重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外聘律师、法律咨询等法律实务及公司与外部主体之间产生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法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项下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务部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管理或承办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务部人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持有律师资格证书。第八条 法务部履行如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研究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及应采用的法律对策,协助公司领导正确理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评价,研究公司新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

(三)参与公司对外进行的业务谈判,对协议、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

(四)审查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根据本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审查二级公司的合同、协议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

(五)参加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建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事务。

(七)统一管理公司的诉讼仲裁事务,指导下属公司在当地直接办理的诉讼仲裁活动,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八)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法规培训工作。

(九)开展与公司业务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十)归口管理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及需要法务部进行可行性论证的事项或要求法务部出具法律意见及建议的,请示部门必须给法务部留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行报告制度。除按照本制度要求提交诉讼仲裁案件报表及合同台账外,法务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总经理及董事会提交上一年度法律事务工作报告。法务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存在法律风险的情况和问题,应随时上报总经理或主管经理。前述年度法律事务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已发生诉讼仲裁事项及结果、有诉讼仲裁事项及结果预测、合同审查情况汇总、公司经营及投资过程中已发生或潜在的法律风险及趋势分析、已完成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情况及下一年度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思路及建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备案制度。法务部对下述文件、资料应留底备案:

(一)对有关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的审查意见。

(二)向总经理、法务部、本单位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提交的请示、报告及相应的答复、批复意见。

(三)代理、参与或指导的诉讼、仲裁案件资料。

(四)就特定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留底备案的资料应永久保留,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对外接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新闻媒体、业主等有关部门或人员涉及法律问题时,应注意与事实一致、与法律不悖,并与公司已有口径相统一。涉及公司利益的事项应及时汇报并取得授权,必要时移交法务部处理。

第四章 各项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诉讼、仲裁管理制度

(一)法务部负责办理以下案件: 1.涉及公司的各类案件;

2.涉及下属公司的标的额在人民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

3.在最高人民法院涉诉的二审、再审案件;

4、涉外诉讼、仲裁案件;

5、法务部认为需要由自己办理的其他案件。法务部认为必要时,可将前述案件授权办理。

(二)法务部应建立诉讼案件台账,详细记载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及法律地位、案由、诉讼请求、审理或仲裁机关联系方式、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联系方式、进展情况等。

(三)法务部应建立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四)项目操作主体涉及商品房开发、销售或租赁业务的,法务部有权定期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五)项目操作完结,需要移交项目档案的,项目档案移交的监督工作由法务部执行。

第二十条 外聘律师管理

公司另行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制度》,与本制度配套实施。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

公司另行制定《合同管理制度》,与本制度配套实施。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业绩突出的人员、部门,视其为公司创造效益、挽回损失情况进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全体职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全心全意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对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或因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予以警告、批评、通报批评、降职降薪直至辞退处理。

凡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除进行上述处罚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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