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供电所线路、设备巡视管理制度_输电设备巡视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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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供电所线路、设备巡视管理制度

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办法

随着农电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我局已完成了机构改革工作,原抄、核、•收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同网同价”管理需要,为正确及时地核收电费,•确保各种统计资料、报的及时性、真实性,•结合我局实际抄、核、收管理实际,现下发重新制订的电费抄、核、•收管理办法,望各有关 位和意见及时学习并遵照实施。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到局,•以便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切实搞好此项工作。

一、抄表

1、抄表人员必须按规定抄表路线、时间,•持抄表卡片到用户现场实抄,不得估抄、漏抄、错抄、代抄和下甩电量。

2、抄表人员抄表时,必须在现场认真核对户名、容量、计量设备及用电性质,若不符应逐级向局报告,不得随意改变抄表卡片上核定的各类项目和标准。•对用户用电性质的变更,供电所据实核定,•经用电营销科审核批准,方可变更。

3、动力用户实抄率必须达到100%,照明用户实抄率必须保证在97%以上,•个别用户确因特殊情况致使抄表员去两次以上仍无法抄表时•,抄表员可按前三个月(或上年同期电量)平均电量估抄,•但每户连续估抄不得超过两次,下月抄表必须现场实抄,•同时应在当月抄表卡片记录注明情况。

• 4、抄表员填写抄表卡片时,必须用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整齐、清楚,不得潦草,所有数字都要•靠近每个格子的下边、左边填写,其字体大小规定为:

•(1)照明、动力抄表卡片,各种数字应占满格•的1/3──1/2。

•(2)大宗工业卡片的有功卡片可满格填写,无•功卡片应按照(1)条标准填写。

• 5、抄表员抄表时若发现用户计量设备丢失、烧坏•、损坏、停走、倒转、空转等故障应立即查明原因,•在当月卡片备注栏注明情况,当月电量可按前三个月•平均用电量计收,同时填报计量设备故障报告单,待局校验,鉴定后,再向用户办理退补电量手续;•若遇违章或窃电应立即要求用户填写书面认可材料,•抄完表回局后应立即向所长汇报,•按《供电营业规则》及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6、抄表员抄表时发现用户电量较上月变化较大•时(照明在二分之一以上,动力在三分之一以上),•应及时向用户了解原因并认真检查计量设备是否正常•,一切问题核查完后,在卡片当月记事栏注明原因,•对当月未用电户抄表当月必须填写。对连续六个月未•用电又不在局办理停电手续的用户(季节性生产用户•例外),应及时向所长汇报,所长报局批准后可按销•户处理。

• 7、抄表员若更改抄表卡片上数字时,应用双红•线划去,正确数字在原数字右边另写,不得在原数字•上涂改和用刀片乱划重写,更改后应在错误数字上加•盖个人印章并在备注栏填明。

• 8、我局每月抄表时间定为4天,其中动力用户由各供电所统一抄表核算,其它用户采用边抄表、•边审核、边打印、边普查的办法进行。•各供电所每月抄完表后,营业员应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各类营业报表、•做到帐(台帐)、卡(卡片)、票(票据)、报表(电费报表)上的电量和金额“四相符”后,•在规定期限将电费发票及台帐交收费人员,•将卡片及票据存根和个人电费报表交所及有关单位进行审核,•发送电费通知单,张贴电费公布栏。

• 9、我局电费票据使用局统一印以格式,领用票据登记票号,如发现手工开票严肃处理。

10、抄表员每月抄完表后,应将本抄表区卡片增•减情况和各类卡片张数填入本区卡片增减记录或目录•上,电费报表中户数按一卡一户计算,不得按自然户•数编报。

• 11、抄表员每月抄完表后,每户抄表卡片抄表•人栏内应盖个人印章。•

二、审核

• 1、审核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因此,各•有关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审核工作的管理,并要求审核•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2)认真审核被审用户电价政策执行情况。(3)对被审区域卡片、票据、报表的正确性负•责。(4)及时做好审核中发现差错等情况的记录和•上报工作。(5)审核员对未发现的差错,应和抄表人员负相同的责任。

2、各供电所营业员每月定期组织人员对电费卡片、•票据和台帐、报表进行在收完抄表员交来的电费卡•片、票据和台帐、报表进行互审。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做好记录。当月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将差错电量及金额在次月备注栏注明情况,由抄表员次月抄表时进行处理。•对发现差错无论当月是否处理,各所应按要求进行统计,•并由所汇总后在当月5日前上报用电营销科。

3、审核员在审核时,不得更改抄表员所填写卡片,并对卡片、发票、报表、台帐做到“四相符”。• 4、审核员审核后,应在卡片中审核人处盖章并•做好被审区差错率、实抄率的统计工作。

5、315KVA以下的力率用户必须由营业员审核,315KVA及以上的工业用户;10KV•以上高供高计用户必须由营业员和供电所所长共同审核,•用电营销科每月抽查供电所的审核情况。•

三、收费

• 1、我局的收费方式定为坐收方式收费。收费人员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电费及电费违约金的收取工作。•(2)负责编制当日实收电费和违约金日报。

•(3)负责当日收取的电费现金、支票存入银行或•与接款人员交清手续。

•(4)负责向局领导、用电营销科和供电所提供电•费收取信息,督促各所催收电费。•(5)负责当日电费台帐的销号工作。•(6)负责当月电费的上解和帐务平衡工作。

•(7)负责收费印章的管理及有关帐票的管理和传递。

2、收费员每月收费前,•应认真检查交来的电费票据、台帐(清单)和报表(馈路或台区报表),•若发现有涂改现象和不符合现象,应将票据、报表、•台帐立即退回给营业员,让其重新开票或汇总报表,•纠正台帐中的数据,待改正正确后方可接收。

3、收费员收费时,•对出现的金额差错和收到假币者按照财务制度办理。费,收费后除在票据上盖收费专用章外,•还应加盖个人名章。收费工作必须从严管理,不得代收,•收费章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代管。• 4、收费员收费时对超过交费期限的用户,一律•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违约金,不得私•自减免收取违约金。

5、收费员每月按规定,•向各供电所所长用电营销科提供欠费用户清单和电费回收情况。•

四、其它规定

1、各供电所所长不但要抓抄、核、收管理工作,还要有固定的抄表区,并大力支持营业员的工作。全体抄表人员认真搞好本职工作,不允许发生万千瓦时及千元差错事故,差错率不高于万分之四,电费日清月结,百分之百回收。凡发生万千瓦时及千元差错事故,依照《经济责任制》按差错数额大小考核,并根据损失收回情况和差错性质由局务会研究处理,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2、用电营业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抄核收工作质量的统计和考核工作,其考核指标为:

(1)万千瓦时及千元差错;

(2)差错率:差错率=差错户数/全月总户数*100%(3)实抄率:实抄率=全月实抄户数/全月总户数*100%(4)电费回收率:电费回收率=实收电费数/应收电费数*100% 以上考核指标各供电所应按规定时间书面报局用电营销科。

3、各供电所应加强用户投运、报停的管理,应填报台帐和审批单,其审批范围如下:315KVA及以上用户必须经用电营销科批准;100KVA及以上用户必须经供电所所长批准;其它用户必须经营业员批准。

4、各供电所应加强用电营业资料的管理,所有用户应建立用户资料袋,应保存以下营业资料:(1)用户申请(或用户调查统计表)及审批手续。

(2)计量设备资产卡、移动卡、安装凭证、故障处理报告等。(3)用户报停、投运审批手续。(4)用电变更手续。

(5)违章用电、窃电处理决定书。

5、各供电所必须严格执行集中收费、抄收分离管理办法。各供电所应结合实际划分营业责任区,确定管片电工负责用户检查、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要明确管片电工不抄表,每月抄表由供电所统一安排换位抄表;抄表人员只负责抄表和电费核算工作,不能参与电费收取工作,严禁村电工持票下户收费和代用户交费,村电工只有催费的义务,没有收费的权利。

6、各供电所应加强临时用电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预交电费制度。10KV临时用电必须按正常报装手续办理;380V/220V临时用电用户直接到供电所办理,由营业员根据用电时间及负荷核定预交电费金额并办理临时用电手续,经所长审批后交收费员收取预购电费,同时通知有关人员装表、建立临时用电卡片,预交电费应当日上交局电费帐户。临时用电以月为单位据实结算电费,如需补交电费,应及时通知用户补交,如用电结束需退电费由供电所在当月回收电费扣除,在营业报表中注明情况,做到“四相符”。

7、局用电营业职能管理部门应加强抄核收监督、检查工作。每月通过跟踪抄表,抽查等方式,检查抄表质量,组织人员对电费审核工作进行互查,开展一般性稽查和重点稽查工作,提高抄核收管理水平。

运行管理责任

1、县局0.4kv运行管理专责人负责全局管辖范围内的农村0.4kv线路设备的运行管理,各供电所设0.4kv专责运行管理人员负责各供电所辖区内0.4kv线路设备,各供电所运行管理人员要对各辖区内的线路设备按台区进行明确划分,落实责任,并按相关规程进行专责管理.2、0.4KV运行管理人员要按相关规程和要求建立并建全运行资料.绘制的低压线路走径图必须与实际线路相符,建立0.4kv设备清册,配发的配电柜必须建立运行卡 ,运行卡所填数据必须与实际相符.3、供电所必须明确落实台区专责人及运行管理责任,必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台区专责人必须服从供电所的统一领导和安排。

4、县局0.4kv运行管理专责人制定和实施对供电所专责管理人员的工作考核管理,供电所专责管理人员制定和实施对本所范围内的用电台区专责管理人员的工作考核及管理。

二、低压线路设备的维护管理

1、供电所对所辖区域的低压线路设备,每月定期安排台区专责管理人员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内容依照农村用电规程要求进行)。每月10日巡视人员到本所运行专责人领取巡视记录,必须认真巡视,巡视完毕后,次日将巡视记录交回本所,由运行专责人将发现缺陷进行汇总,交所长审核后,立即组织人员消除线路设备缺陷并将缺陷消除情况填写消缺记录。巡视消缺记录填写必须认真、清楚,字迹工整,不得随意涂改。

2、供电所必须严格执行临时用电线路的投运审批制度。临时用电线路投运前供电所运行专责人必须到现场进行验收(依据规程),合格后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方可投入运行。电工不得私自接线,严禁私拉乱接,否则按窃电论处。未办理用电许可证而投入运行的临时线路设备,发生的一切事故由肇事者负其全部责任,直到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视其情节追究供电所管理责任。对未改造的三类线路坚决停止运行。

3、各供电所对低压线路在春检前安排一次交叉跨越实际测量,认真做好记录。发现交叉跨越距离不符合规定的,立即进行处理。

4、各供电所在春检期间认真组织本所人员在消除缺陷的同时对线路两侧的树木进行砍伐或修剪,彻底解决树线矛盾,保证线路畅通运行。

5、为确保线路、设备健康运行水平,各供电所应严格落实责任,加大考核力度,加强巡视、维护、检修工作力度,确保我县农村低压线路设备完好率及运行年限。

6、0.4KV线路的增减,变更前必须以书面材料上报局0.4KV专责管理人员,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配电室运行维护管理

1、各供电所各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及巡视检查内容,每周必须对配电室巡视检查一次,并按要求做好记录,做好配电室(柜)卫生及设备检修维护,严禁在室内及配电柜上私拉乱接和在室内堆放杂物,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配电室(柜)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2、对运行中的配电柜发生障碍的要及时修理或更换元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属于责任损坏的视其情节及损失大小,由责任者全额赔偿或部分赔偿。台区专责人在风雨季节或负荷高峰期要加强配电室的巡视次数,并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3、各供电所专责管理人员必须每月组织对配电台区的工作检查一次,县局0.4KV运行管理人员每季对各供电所管理工作检查一次,对工作不认真或没有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巡视、维护、检修的,局和供电所要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和经济处罚,并严格考核兑现。

4、各供电所应对配电室内外卫生经常打扫及杂物清理,加大并制定配电室管理制度,对配电室内外涂料保护,保养责任应落实到人。对人为破坏应认真处理及处罚。配电柜安装应按照局统一技术标准及要求安装,但必须讲究工艺,要求美观大方,整齐有序,接线正确,接点牢固。

5、配电室安装的配电设备的技术参数、厂名、厂号、容量必须与配电柜运行卡相符。变更、调换必须先办理变更、换卡手续。

四、漏电保护器运行管理

1、各供电所应按规程要求安装漏电保护器,每月至少巡视、检查、调试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维护、检查、调试记录。

2、全县各用户必须安装家用保护器,全县农村各动力用户必须安装三相漏电保护器,各配电室应加强总保护器、分支保护器运行管理工作,并切实加强安全用电知识宣传,各级管理人员应帮助或教育用户定期搞好家保的运行测试工作。对失灵或损坏的漏电保护器要及时修理或更换。充分发挥“保护器”作用,以防触电事故发生。

3、对运行中的总漏电保护器、分支保护器损坏不工作,各专责人应即使向上级汇报,及时修理或更换,对因维护不周或属于个人责任使漏电保护器不工作的,县局将予以考核,责任人应根据自己的责任予以赔款及接受上级管理人员对自己的责任考核。对私自撤除漏电保护器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4、各级专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漏电保护器的工作原理及安装、维护等,并经常组织对漏电保护运行规程学习和考核。经常组织对漏电保护器运行、维护情况的检查。对因维护不周的专责人要加强考核,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5、各供电所对已安装的漏电保护器要加强运行管理,严禁私自拆除运行设备。对私自拆除者,经查出后,严肃处理,对造成事故者根据情节给以经济处罚和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考核标准

1、供电所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建立各种资料、资产台帐,经检查,查出一项扣所长10元,扣运行专责人50元。

2、资产帐目与实际不相符,报表出现差错,经查出,扣0.4KV运行专责人50元。

3、私自变更0.4KV线路走径、配电设备,经查出,扣所长20元,0.4KV运行专责人30元。情节严重的交局严肃处理。

4、线路设备巡视不认真或不到位,经查出,扣0.4KV运行专责人20元,扣直接责任人50-100元。

5、交叉跨越测量不到位、漏测、估测或发先现距离不符合规定,不及时处理者,经查出,扣0.4KV运行专责人20元,扣直接责任人100-200元。因交叉跨越距离不符合规定而造成事故者,给予代岗或下岗处罚。造成重大事故者,追究其行事责任。

6、对没有按时完成局下达的工作任务及临时交办的工作,扣所长及专责人各20元。

7、危及安全的三类线路,未经供电所0.4KV专责人验收,私自供电,经查出,扣包片专责人50元,造成事故由包片专责人负全部负责。

8、临时用电安装不符合规定,未办理临时用电手续,经查出,扣所长10元,副所长20元,运行专责人30元,包片专责人50元,并通报批评。

9、在配电室内私拉乱接,卫生脏乱(包括配电室室外卫生),经查出,扣供电所0.4KV运行专责人10元,直接责任人20元。

10、配电设备烧坏,属于责任事故的,由包片专责人100%赔偿。对配电设施没有及时巡视、检查、消缺,经查出,扣0.4KV专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各30元。

11、私自拆除漏电保护器,经查出,扣直接责任人30元。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将直接解聘并追究行事责任。

0.4Kv运行管理考核标准

1、供电所0.4KV运行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建立各种资料、资产台帐,经检查,查出一项扣所长10元,扣运行专责人50元。

2、资产帐目与实际不相符,报表出现差错,经查出,扣0.4KV运行专责人50元。

3、私自变更0.4KV线路走径、配电设备,经查出,扣所长20元,0.4KV运行专责人30元。情节严重的交局严肃处理。

4、线路设备巡视不认真或不到位,经查出,扣0.4KV运行管理专责人20元。未填写巡视记录和消缺记录,发现一处,扣运行专责人20元,扣直接责任人50-100元。

5、交叉跨越测量不到位、漏测、估测或发先现距离不符合规定,不及时处理者,经查出,扣0.4KV运行专责人20元,扣直接责任人100-200元。因交叉跨越距离不符合规定而造成事故者,给予代岗或下岗处罚。造成重大事故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6、对没有按时完成局下达的工作任务及临时交办的工作,扣所长及专责人各20元。

7、危及安全的三类线路,未经供电所0.4KV专责人验收,私自供电,经查出,扣包片专责人50元,造成事故由包片专责人负全部负责。

8、临时用电安装不符合规定,未办理临时用电手续,经查出,扣所长10元,副所长20元,运行专责人30元,包片专责人50元,并通报批评。

9、在配电室内私拉乱接,卫生脏乱(包括配电室室外卫生),经查出,扣供电所0.4KV运行专责人10元,直接责任人20元。

10、配电设备烧坏,属于责任事故的,由包片专责人100%赔偿。对配电设施没有及时巡视、检查、消缺,经查出,扣0.4KV专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各30元。

11、0.4KV运行管理人员必须对漏电保护器的运行进行抽查,对私自拆除漏电保护器,经查出,扣运行专责人、直接责任人各30元。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将直接解聘并追究行事责任。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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