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制度 上传_清欠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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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及时清理、追缴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费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是指2011年7月1日《社保法》实施以后产生的欠费(2011年7月1日以前的累计欠费为历史欠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纳入我局重要的日常工作,明确责任,列为工作目标,严格考核。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处室、分局)负责排查、核实企业欠费;负责欠费6个月以下的催缴工作。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欠费6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的催缴、查询银行存款账户、资产抵押、自查变现、资产拍卖等工作。
业务内审部门负责对征缴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清欠业务汇总、审核。
缴费登记处负责做好清欠业务的月、季、年报的统计工作。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处室、分局)征缴计划下达后的次月未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即形成欠费,由征缴部门业务经办人员采取电话、信函、网络、当面告知、上门问询等多种形式进行催缴,也可下达《社会保险费催告单》。超过3个月的必须发出《社会保险费催告单》;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签订
缓缴协议,办理延期缴费,延期缴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免滞纳金。
第五条 欠费超过6个月的用人单位由征缴部门业务经办人员进行统计列表,注明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实施监管、清欠。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催告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印制。资产管理处对欠费6个月以上的单位,采取与单位负责人约谈、上门走访等形式实施催缴;定期对征缴部门上报的欠费单位情况和本部门负责的资产抵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上报;并积极运用做好利用报纸等传媒机构刊登通告进行催缴工作。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对催缴无效果的用人单位,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向银行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有关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对有资产的欠费企业,应积极实施抵押担保,也可实行第三方担保。抵押期间视同正常缴费,抵押和担保期间可正常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
对没有提供抵押担保的欠费企业,可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相应资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第九条 为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时,须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没有年检的,须先进行年检。
第十条 在欠费单位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时,应坚持“先处理欠费,再办理业务”的原则;不进行清欠的,暂不办理人员增加等不利于清欠的业务;确实涉及到职工利益急需办理的业务,欠费6个月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欠费6个月以上的须经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对参保登记后多年未交费、工商登记证无年审或已注销以及不参加社会保险年检、长期无法联系的用人单位,由征缴部门排查核实提出账户封存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行账户封存,不再下达征缴计划。
第十二条 《社保法》实施以前有历史欠费,目前有一定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可允许企业正常缴费,将历史欠费核定后签订分期还款协议。
第十三条 业务内审处根据本《制度》规定对清欠工作实施监管;征缴部门提供被审核材料时,应提供清欠统计表和下达催缴通知单留存页;资产管理处也要提供相应工作统计情况和有关业务材料。第十四条 征缴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每月向统计部门填报清欠情况报表。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欠费个数、月数、金额以及历史欠费情况;还应体现下达催缴单情况、还款情况,资产抵押、变现拍卖情况等。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二0一二年七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