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监察告诫制度_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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苇湖梁街道行政效能监察告诫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约束性的原则,建立配套的监督制度,即告诫制度。

一、本制度根据《行政监察法》及街道全年评比检查标准制定。

二、执行机构:机关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行政告诫:

1、工作人员因职责不清、互相推诿导致办事效率低,群众反映强烈,以及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2、违反工作纪律和办事效率规定,尚不够纪律处分行为的;

3、被群众反映或举报的工作人员,经调查情况属实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4、违反街道有关规定及全年工作考核标准有关条款,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科室年度综合评比检查中,工作人员扣10分以上者。

四、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当年目标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一年内被告诫三次的,向任免机关提出给予降职处理的建议或调整其工作岗位。

五、工作人员被告诫要对其主管领导进行考核。即:主管领导分管的科室人员一年内被告诫累计5人次以上,将扣除主管领导年终奖的10%。

六、对给予行政告诫的人员由效能监察办公室发出告诫书,行政副职由主任告诫,党群副职由工委书记告诫,科级以下人员由效能监察办告诫。

七、年终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通报告诫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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