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_公司一次性告知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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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全局工作人员

二、具体内容

(1)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申请受理人或承办人对需要办理审批的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和相应的办理和程序;对暂不予受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办事的人员到承办的科室或及时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协调办理。

(3)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我局管理职权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说明。

(4)首问责任人或一次性告知人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要熟悉本单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对办事人员的审批、咨询等事项能给予准确答复。

(5)对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6)对首问责任人态度、工作等不满意者可到办公室反映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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