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制工作制度_法制教育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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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制工作制度
一、成立并及时调整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经常性法制工作计划,做好聘请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工作。
二、学校领导干部每年参加法制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并且组织全体教师在每学期进行两次以上的法制集中学习;一次以上的法制讲座。定期进行教师法律知识考试。
三、按要求在小学阶段的五年级和中学阶段的初中一年级,开设法制课,排入课表,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统一教材、选派专(兼)任教师。
四、对全体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着重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学习和教育。可通过组织参观、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强学校法制教育阵地建设,有校报、校刊、广播、文艺节目、板报、橱窗等内容中,开辟普法园地,定期举办法制图片展览。校园内应当设置永久性法制教育标语。
五、利用每年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对全体师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学习有关的资料、借鉴各地的先进经验,促进本校地教育法制工作。
六、受理学生的申诉,积极维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42条、43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法第条、第八条),应当进行经常性的学习和必要的公布。
七、定期请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以及当地司法人员,到校进行法制报告和法律咨询。
八、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学习2004年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帮助指导学生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分清“真、善、美、”和“假、恶、丑”,真正理解违纪——违法——犯罪的关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做一个热爱学校、团结同学、尊敬教师的好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