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_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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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
一、制度名称
外商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及允许类企业设立审批。
二、责任单位
牡丹江市经济合作促进局。
三、责任人
副主任:马程远、部长:朱林广、承办人:于梅。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条例》
7、《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6]34号)
8、《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商务部公告[2005]第59号)
9、《黑龙江省招商局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实施办法》(黑招函[2005]52号)
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75号)
11、《牡丹江市经济合作促进局职能配备、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牡市编发[2010]51号)
五、审批条件
(一)合资、合作企业设立条件:
1、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
2、企业名称登记(工商);
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4、外资项目核准文件(发改委);
5、投资各方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7、由投资各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名单、简历及委派书;
8、其它有关文件。
(二)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
2、企业名称登记(工商);
3、外资企业章程及申请表;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简历及委派书;
5、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6、资信证明;
7、其它有关文件。
六、办理程序
行政审批中心经济合作促进局外资审批管理部窗口承办人受理并初审→部长复审→主管主任签批→出批复文件
→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材料归档,材料齐全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七、监督责任
部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局纪检组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市纪检委驻行政审批大厅纪检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的工作。
牡丹江市经济合作促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