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工时与考勤制度参考文本_工时与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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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与考勤制度参考文本
第一条 请假的一般规定
1、除公司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因工出差外,凡不能到岗上班的员工均需要根据公司的制度办理请假手续。2、请假应亲自办理并于事先填写请假单,说明理由,注明起止日期,并缴付必要之证件请部门主管/经理核准,再送人力资源部复核,若与规定不符合,将通知当事者修正之。
3、遇疾病或突发事件,来不及事先请假,应委托他人或电话请假,事后按本规定补办相关手续。4、假期间应有职务代理人,由职务代理人于请假单上签名,代行请假期间职务相关工作。
5、月薪人员请假以半天为基本单位,日薪人员以小时为基本单位。
第二条 请假批准权限
1、部门主管/经理有权批准一次性不满3天的假期。
2、一次性3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3、请假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者,以旷工论处。
4、员工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假期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公司将与期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条 法定节假日
1、公司全体员工每年享受以下带薪法定休息日:
元旦1天
春节3天
清明节1天
劳动节1天
端午节1天
国庆节
中秋节
妇女节半天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节假日
第四条 带薪年假
1、全日制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2、各部门可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安排员工在规定的时间轮流休息,门主管/经理有责任为员工作出带薪年假休假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
3、带薪年假不得累积,不得转入下一年度。除非具有特殊理由,由总经理书面批准,可在下年第一季度补假。
4、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视为自愿放弃年休假,公司只支付其正常期间的工资收入。
5、符合休假条件的新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6、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员工应休当年应有的年休假,若公司不能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按排年休假天数。
第五条 病假
1、因患病或受伤必须治疗时可以请病假。
2、员工请病假不满1天的,必须提供医院的病假证明,以病假证明的日期为准,当日有效;无法提供或不符合规定的将视为旷工。
3、员工请病假1天以上,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就诊病例或处方、医药费发票,无法提供或不符合规定的将视为旷工。
4、员工一次请病假超过3天,公司将派员工去探望,以示对员工的关心。1天 1天
2、部分员工享有的法定节假日
5、员工一次请病假超过10天,公司可以出资为员工指派医生为员工验证病情或伤情。如公司指派医生的意见与员工所找医生有别,公司将尊重指派医生的意见。
6、员工累计请病假超过法定的医疗期的,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7、员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病假的,公司将依据第二条5之规定处理。
第六条 工伤假
1、工伤休假是指员工因工伤而取得的休假。职工在职得工伤休假之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劳动部门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劳,并将该鉴定结果提交给公司,申请取得工伤休假。
2、公司以经有关劳动部门工伤鉴定而认定的医疗期作为工伤休假期,给予职工工伤休假。
3、对于患病或受伤是否为因工作而引起的,由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劳动部门的工伤鉴定决定作出判断。
4、职工未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向公司提交有关劳动部门的工伤鉴定结果的,公司权不给予该职工工伤休假或将该职工已休息的天数视为旷工。
第七条 事假
1、全日制员工和尚在试用期内的全日制员工因工作以外的原因欲取得休假,且公司认为其理由充分时,可以申请无薪事假。
2、员工申请事假时,原则上至少须于事前1天提出申请并经核准,事后补假一律不准。当天突有不能预知之急事且能于事后提出具体证明者,依以下方式办理:
(1)于当日开始上班时间后一个小时内以电话报备者,准予来上班时凭据证明文件补办请假手续,不办请
假手续者,仍以旷工论。于当日开始上班时间一小时以后来电者,一律以旷工论。
(2)报备者应向所属部门/经理报备,由部门主管/经理于当日开始上班时间后1小时20分钟内以报至
人力资源部,否则仍以旷职论。
3、每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4天,事假每次不得超过3天。超过部分视为旷工。
第八条 探亲假(可选择)
1、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与配偶、父母不居住一起,而且不能在公司假回家居住一昼夜的,可享受探亲假。
2、凡申请探亲假者,应提前10日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3、探亲假的期限
探望配偶16天/年
未婚者探望父母亲12天/年
已婚者探望父母亲12天/4年
4、探亲假应一次用完,不能分次享受。
5、当年不享受探亲假的,其假期被视为放弃处理。
6、探亲假属于有薪假期,员工在离职时,如未享受探亲假者,则作放弃假期处理不作补偿。
第九条 婚假
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全日制员工均有权享受3天额带薪婚假。
2、符合法定晚婚年龄的全日制员工初婚时可享受10天全额带薪晚婚假。
3、再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注:婚假以及晚婚天数,地方有规定的,须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4、员工必须在本公司服务期内领取《结婚证》方可享受婚假。
5、员工休婚假应于邻取《结婚证》半年内一次性休完,过期则作放弃假期处理。
6、申请婚假者须提前10天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申请时必须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之有效结婚证书。
7、婚假属于有薪假期,员工在离职时,如未享受婚假者,则作放弃假期处理不作补偿。
第十条 丧假
1、公司员工如遇下述情况,均可享受时间不等的全薪丧假
家属去世假期
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3天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2天
2、外地奔丧另加路程假,最多给予2天路程假,但不予报销路程费。
3、员工申请丧假需出示死亡证明或相应的有效证明。
4、丧假未经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应于休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产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产假女员工产假90天,包括产前15天,产后75天,产前产假超过15天部分者,应于产后可请假天数中扣除,产前产假不足15天部份者,产后可补请。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
2、第一胎晚育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按地方规定还可以增加产假30天。(注:晚育产假的增加天数需要按照地方立法执行,各地对晚育增加产假的天数规定不一样,一般是增加30天,有些地方规定增加60天。)
3、产假之计算以医院证明生产日为产后第一天。
4、产假必须于产假2周前办理请假手续,以便公司事先安排工作接续作业。员工一旦怀孕,应立即通知部门主管/经理,并将有关怀孕预计分娩期的医生证明副本提交给人力资源部。
5、如员工怀孕流产(包括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
怀孕不满3个月15日
怀孕3个月以上(包含3个月)不满4个月30日
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不满7个月42日
怀孕7个月以上(包含7个月)75日
(注:怀孕流产的,具体的产假天数要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6、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生育保险的法规执行。
7、未婚先育者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二条 产前假和哺乳假(根据地方规定执行)
1、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或生育后的女员工,尽可能在不妨碍工作的前提下,在本人需要时,可向公司申请产前假或哺乳假。
2、上述申请原则上应分别在预定取得的产前假和哺乳服开始10日之前进行,并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相应的证明。
3、公司在对女员工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给予前假或乳服。
4、产前假为怀孕期内的2个半月,哺乳期内的6个月。产前假和哺乳假应分别以预产期和生育日为基准给予,对与产假重合的期间,应按有关产假的规定处理。
5、女员工产前假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其工资的80%计发。(注:产前假、哺乳假并非各地都有,如果当地没有些类假期的,用人单位可以不设。如果当地有此类假期规定的,具体的享有条件、期限和假期期间的工资,地方法规政策有规定的,需要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有薪假期
1、节育手术假,由相应医疗机构的保健医生出具的证明为准。
2、少数民族节日,公司尊重少数民族传统习惯,安排少数民族员工在其传统节日当天休假。
第十四条 月全勤奖
1、月全勤奖金分为全勤奖金、准全勤奖金两种。
2、全日制员工凡当月无迟到、早退、(任何假别)记录者,发给全勤奖金200元。
3、全日制员工凡当月无迟到、早退,但有请假记录者,发给准全勤奖金100元。
4、当月有旷工1次及以上记录者无任何全勤奖金。
5、新进人员于当月第一个工作日报到者,当月无迟到、早退、请假(任何假别)记录,可得月全勤奖金。于其它时间报到者无任何全勤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