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配置、离职管理制度_招聘和入离职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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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配置、离职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员工的招聘、录用、报到、试用、保证、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接、考核、奖惩等事项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司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公司职员。

第四条 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招聘

第一条 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二条 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三条 招聘与面试

1.各部门出现空缺岗位时,需填写《维思少儿国际俱乐部招聘申请表》。

2.《维思少儿国际俱乐部招聘申请表》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提交至综合管理部。

3.综合管理部根据招聘需求制定招聘方案,确定招聘渠道。

4.普通员工职位招聘:综合管理部发布招聘信息设定用人部门接收简历,用人部门筛选简历初选合格人员经综合管理部主管进行复试,确定是否录用。特殊普通员工职位由总经理做终试确定是否录用。

5.中层管理人员招聘:综合管理部发布招聘信息设定用人部门接收简历,由用人部门总监筛选简历进行初试,综合管理部进行复试,合格人选由总经理做终试确定是否录用。

6.高层管理人员招聘:综合管理部筛选简历进行初试,初试合格人选由总经理做复试确定是否录用。

7.根据面试结果的综合评估,确定最终录用名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或多条者,不得成为本公司员工: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

2.被判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

3.参加非法组织;

4.品行恶劣,曾受到开除处分;

5.吸食毒品;

6.经医院体检,本公司认为不合格;

7.年龄未满16周岁;

录用

第一条 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用人部门递交《入职审批及手续表》与综合管理部门统筹计划并签字,呈报标准。

第二条 详细填写《入职审批及手续表》,包括新员工姓名、任职部门、职位、入职时间、薪资待遇、合同期限、试用期限,送总经理批准。

第三条 将《入职审批及手续表》、应聘人员工作申请表、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提前1天交至综合管理部。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核实录用人员的相关履历信息、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

第五条 经综合管理部复审后,向录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通知来公司报到。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在确定新员工入职回复后,安排办公位置及设备等。

报到

第一条 应聘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综合管理部办理入职手续。

第二条 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所需资料:

1)缴验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等有效证件;

2)真实正确地填写员工履历信息表;

3)交纳一寸免冠照片5张(彩色);(1张贴在员工履历信息表上,其他备用)

4)离职证明,对于不能出具离职证明的员工须签署《离职声明》。

 以上材料不全的情况,填写《入职材料不全情况说明》,并注明最终提交日期。(附《入

职材料不全情况说明书》,根据实际所缺材料修改使用)。

第三条 入职当日人事审核相关资料;

第四条 新员工领用计算机的,签属领用《计算机配置表》;

第五条 人事工作人员向技术部门出具《新入职员工OA、邮箱开通信息表》,技术部需在0.5天内开通好并通知、教授新入职人员使用该系统。

第六条 逾期不办理入职手续视为放弃应聘。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开始当日不入职视为放弃入职。

第七条 新员工入职一个月内需办理以下事宜:

A 签订劳动合同;

B 岗位说明书;

C 签署员工入职声明;

D 根据岗位情况签订保密信息及工作成果协议或其他附件。

第八条 初步录用后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2个月,特殊人员或成绩优秀工作突出者可免试用期或缩短试用期。

试用

第一条 新聘用人员应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二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试用。

第三条 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第四条 被试用人员属于如下情形的本公司可随时停止试用。

1.对本公司业务管理不适应的;

2.发现其品行不良;

3.无故旷工2次以上(含2次);

4.发现其对原有劣迹进行隐瞒的;

5.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6.吸毒者;

7.受到有期徒刑的宣告或通辑,尚未结案者;

8.亏欠公款者;

9.未在原所在单位结清物款,并未做妥善工作交接,无职业道德者。

10.身体患有疾病入职前自身已知道但未向公司声明的;

11.女员工已怀孕入职前未向公司声明的;

 凡已试用人员,一经发现上述情形,即刻予以辞退,并处以因隐瞒而给公司带来的名誉损害之相应处罚。

转正

第一条新职员在试用期满前一周,填写《转正申请表》,员工填写“申请理由”进行自评。

第二条部门主管与该员工进行转正面谈,确定是否转正。

第三条部门主管将《转正申请表》交分管领导及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为员工办理转正手续。如不同意转正,由部门主管通知综合管理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

职务任免

第一条 职务的任免须由总经理核定。

第二条 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综合管理部门填发人事任(免)令。

第三条 职务委派经核定后调整其工资,其数额由总经理/综合管理部决定。

迁调

第一条 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在征得员工同意后进行调动。

第二条 各部门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呈交申请派调。

第三条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部门主管人员应于2日内,其他人员应于1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务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4日为限。

第四条 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部门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 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管理人员在劳动合同到期前45天向劳动合同到期人员的上级领导及综合管理部主管征求意见(是否续签),公司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由综合管理部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向员工发送《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员工同意续签的,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员工不同意续签的到期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不同意续签的由综合管理部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向员工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到期办理离职手续。

解职

第一条辞职申请:试用期员工提前3日书面提交试用期辞职申请,正式员工提前30天书面提交辞职申请,交部门主管领导。

第二条 公司员工辞职申请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按合同相关条款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条 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1.年度内累计事假超出准许范围30天者;

2.泄露公司机密对公司造成损失者;

3.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资。

第五条 对于试用期不符合工作要求不予转正的员工,部门主管至少在试用期到期日的前一周通知对方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员工情况灵活掌握提前通知期),避免中途因其他事宜延误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导致已到转正日期产生的其他问题。(例如:员工一旦到了转正日期,即使公司未办理转正手续也已成为公司正式员工,这个时候再解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公司员工离职,均应办理交接手续,到综合管理部完成离职手续方能离职。

第七条 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当日,由综合管理部人事工作人员向技术部发送离职人员信息,关闭OA及邮箱权限。

服务

第一条 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二条 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第三条 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公司名义。

第四条 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

第五条 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第六条 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借故迟延。

第七条 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八条 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情事。

第十条 公司员工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都有为公司值班的义务,值班情况见《值班管理规定》-

交接

第一条 交接分为主管人员交接、经管人员交接。

第二条 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部门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 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部门人员名册。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3. 主管财务及事务。

第四条 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 主管人员交接时应由公司派员监交,主管以下人员交接时可由该部门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 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 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二日

内接收完毕,并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八条 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一日内接收完毕,井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九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如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接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条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3日内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离职人员与工作交接人员做好工作及物品移交填写移交清单,并办理与各个部门的会签手续。

第十二条离职人员工作交接人、部门主管确认交接工作完整、清晰,在离职单上签字确认;财务部确认离职员工无账务不清,财务欠款,在离职单上签字确认;总经理做最后的审批。第十三条审批及交接手续办理完毕,综合管理部通知财务结薪日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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