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人事管理制度_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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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适用范围
1、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各项目部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2、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第二节总 则
1、为进一步完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合同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凡本公司员工的人事管理,悉依照本规则规定办理。
2、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有关劳动人事管理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3、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四条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总经理确定任免制(内部合同与政府格式合同的结合)
第三节各职能部门实行定岗、定编
1、公司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2、因工作及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分公司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企业用工规定,由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办审批。
3、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1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人才市场择优聘用。
第九条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办参考。
第四节员工的聘用
1、各部门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2、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3、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4、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5、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绩欠佳,或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行为者,可随时停用。
第十八条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5.1填妥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和员工登记表。
5.2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5.3 缴验医院最近一个月体格检查表。
5.4 缴验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
5.5 缴验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规章规定的志愿书及保证书(保证服务期间行为、安全及保管财物等连带赔偿责任)。
5.6填缴员工保险加保表二份。
5.7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6、公司人员的任用,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做到因事设岗,事有专职,职有专责,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各级人员的任用,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聘任。
7、本公司可按经营业务需要聘用或解雇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以合同规定执行。
8、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8.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8.2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8.3受治安处罚宣告,尚未撤销者;
8.4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者;
8.5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8.6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8.7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8.8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8.9未满十六周岁者;
8.10主管人员,不符合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者。
第五节工资、待遇
1、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2、公司按照“岗位绩效、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3、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4、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部门单位可将材料报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5、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正式聘用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6、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7、员工的绩效工资由公司、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考核规定提取、发放。
8、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8小时(周一至周六 6天*8小时),星期天及节假日均采用轮班制。
9、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 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节假期及待遇
10、员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其待遇的规定
病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十八个月的医疗期,即予停薪留职。
10.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45天;五年以上的为二个月。
10.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二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十八个月。
11、规定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11.1事假:因私事请假者,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11.2条婚假:员工结婚,符合国家晚婚晚育者可请婚假20天。
11.3丧假:祖父母、外祖 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八天;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六天。
11.4计划生育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分娩假三个月(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11.5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11.6对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又不符合前第二十条情况的员工,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 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条规定办理。
17、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17.1婚假、计划生育假请假未逾规定天数,其请假期间内薪水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17.2请事假者,事假期间薪水停发。
17.3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18、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延长病事 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经理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19、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
第七节从业人员职责
1、本公司各级从业人员的职责,除履行本岗位职责外,如为该岗位职责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1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1.2服从主管领导工作安排,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实行。
1.3尽忠职守,保守公司商业机密,维护企业利益。
1.4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1.5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1.6保护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1.7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1.8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1.9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1.10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其他企业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2、本公司从业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节保 险
1、本公司从业人员,应一律参加劳动保险。
2、参加劳动保险,应于新进同时,亲自填写保险表一式二份,交人事部代办参保手续。应纳保费,由公司补助60%,自行负担40%。自行负担部分,由发薪部门,按月在应领之薪水内代为扣缴。
3、参加劳动保险后,其应享之各项权利,及应得之各种给付,应由本公司人事部门代向保险公司洽办。保险人除依法应享之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之赔偿或补助。第九节辞职、辞退、开除
1、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2、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3、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4、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职能部门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给予办理辞职手续。
5、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相应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6、员工或用人职能部门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7、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8、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
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9、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10、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11、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12、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3、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