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村人口梯度转移的意见_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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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村人口梯度转移的意见
(2010年12月15日)
为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完善配套服务体系为着力点,以促进城乡资源互动为纽带,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加快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村人口梯度转移。
(二)基本原则。一是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转户、转移意愿,保留其在原籍承包耕地、林地的经营权和宅基地、农房的使用权,允许农村居民自行决定是否退出耕地、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等资源。二是有偿原则。对自愿退出耕地、房屋和宅基地的农户给予补偿。三是稳妥原则。要兼顾政府承受力和城镇资源的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四是市场原则。创新制度设计,建立完善配套措施,运用市场手段推动改革目标的实现。五是互动原则。鼓励农村土地、房屋、劳动力等资源要素流动,积极引导城市资源下乡,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
(三)总体目标。按照推动农转城为主,兼顾农迁农的总要求,近期重点推进城集镇有房户、有稳定收入的农民工及新生代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力争2010-2011年新增城镇户籍居民11万人,实现农迁农1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14%上升到20.6%。2012-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6-8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60-7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达90万以上,比重提升到50%以上,农迁农达到10万人,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二、科学设置转户条件
(一)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重庆主城九区购买商品住房、务工经商五年以上以及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主城区城镇居民;在市内主城区外的区县城购买商品住房、务工经商三年以上以及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该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居民;县内农村居民在县城区外其他乡镇街道有固定住房或稳定收入来源的,可登记为该乡镇街道的城镇居民;也可以本着自愿原则,就近就地登记
为城镇居民。
(二)允许属于特定对象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本市籍农村居民,属于父母子女和夫妻间投靠、大中专职院校入学、优秀农民工、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农村籍义务兵及士官退役等特殊对象的,可直接登记为城镇居民。历年来相关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由国土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办理农转城手续。
(三)引导农村居民向条件较好的地区转移。经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及镇、村同意,并承诺其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在迁入地购买农村房屋或经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自建房屋的,可以在县内由生产生活条件较差的农村地区迁至较好的地区,但不得为享受照顾生育政策而从非照顾生育区域转移到照顾生育区域。
三、健全完善保障机制
(一)健全完善迁出地利益保护机制
1.权益不变。农转城或农迁农后,依法保留原籍已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和承包地、林地经营权等权益,但必须遵守耕地不得荒芜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规定,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宅基地总量不增。
2.处置自选。农村居民农转城或农迁农后原籍已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承包地,可以依法自行处置,或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一次性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或愿意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县内其他农民,也可以退回集体经济组织。林地可按照相关政策依法处置。一次性转让农房和承包土地经营权后,不得再向原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和提出承包土地的要求,也不得再享受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地及农房的补偿。
3.退出补偿。农转城居民可自愿将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承包地等资源全部或部分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并获得相应补偿:
(1)对整户农转城并全部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退出时参照同时期开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照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区域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
(2)对整户农转城或家庭成员部分农转城后自愿部分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承包地的,可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时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全部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承包地时享受相应补偿。
(3)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城市和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位于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补偿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无力出资的,经县农委会同所在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后,可用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筹集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垫付。
上述农转城居民退出土地、房屋的具体补偿办法及标准,以及农迁农退出农房及承包地的补助补偿政策,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二)健全完善迁入权利保障机制
1.建立住房保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农转城居民纳入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范围,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对符合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危旧房屋改造、倒房重建、残疾人住房改造、新农村建设等政策性搬迁的户,按相关专项政策规定执行。
2.完善养老保障机制。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的,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照新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参保,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仍保留宅基地的,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过去有关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未作调地并安置居住在城(集)镇的人员,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城手续后,可自愿申请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农转城手续,并随家庭一起退宅基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3.健全就业保障机制。将转户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户农民工等不同群体,有针对性地出台就业帮扶措施,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就业、创业。
4.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5.完善城乡教育保障机制。围绕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梯度转移目标,科学规划城乡学校布局,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
(三)健全完善惠农政策过渡机制
1.关于计划生育政策。农转城后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给予5年的政策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过渡期满后,执行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农迁农的,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生育调节和违法生育处理按照变迁后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执行。
2.关于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三峡后靠安置的农村移民农转城后不再纳入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但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三峡城镇移民困难扶助相关政策。
3.转户学生享受加分及资助政策。本市籍农村学生户口转移后,少数民族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加分政策,三峡库区移民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其独生女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大中专学生转户后原有的农村权益、原籍地的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助权益和原享受的相关资助、补助等优惠政策不受影响。
4.其他相关政策。农转城后保留承包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可继续享受与承包地有关的惠农政策待遇。转户居民在农转城后其个人户籍保留在原籍或居住在原籍的,在村党组织或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仍然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农转城后保留承包权利并继续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健全人口梯度转移衔接机制
2010年4月26至2010年12月31日之期间(含郭家、金峰试点)转户的居民,符合相应条件的,其补偿补助可由转户居民自愿选择执行本意见或原开县农村人口梯度转移“四个流动”改革试点政策规定,但只能按照一个政策体系执行,不得同时享受。对本意见实施以前部分退出农村资源,并按原改革政策享受相关补助的农转城户,待整户农转城并全部退出承包地、宅基地时,可再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偿,扣除已领取的补助后,予以兑现。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开委办〔2010〕46号、开委办发〔2010〕22号文件等开县农村人口梯度转移“四个流动”改革试点政策同时废止。
四、稳妥推进转户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镇乡街道和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在县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梯度转移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好工作,确保改革目标顺利实现。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户改办要做好改革统筹协调工作,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农委等部门要做好户籍、土地退出补偿、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改革的资金统筹工作,其他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梯度转移的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摸清农村人口、资源状况,加大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具体实施工作。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并严重影响改革试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转户程序。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人力社保局要尽快拟定转户、宅基地(农房)退出补偿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提请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各镇乡街道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确保农村居民合法权益全面得到落实;建立转户居民的转籍档案,完整记载转户前后的人员、居住地址及土地房屋等情况,做到一户一档,确保转户后原籍权益得到保护。
(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全县广泛宣传梯度转移和户籍改革政策内容,对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县内主要媒体要设置宣传
专栏,滚动宣传改革政策及成效,为群众答疑解惑,搭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县公安局、县户改办和各镇乡街道要做好梯度转移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制订完善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及时掌控改革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五)严格考核督查。县委、县政府把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梯度转移作为考核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的重要内容,实施单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