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欠人员管理制度_清欠工作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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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公司在工程项目业务活动中面临的业主或发包方迟付、拖欠、拒付工程款项,造成公司流动资产严重短缺,制约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工程款及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欠,是指对各类应收款项的清理回收。即包括合同内正常应收款项,也包括逾期(超过合同期)应收款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

清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收款项清欠小组,组长由公司陶总担任,副组长由

?担任,组员由各项目责任人或指定责任人组成,公司法律顾问、各部门会计、财务经理协助清欠工作。

清欠小组设在项目部,负责清欠工作日常业务。

第三章 清欠责任制

第五条 未完工项目或以后新上项目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财务要分责任人建应收账款台账,公司遵照“谁主管、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清欠责任终身制。无论工程项目是否竣工清算,是否完工并账,项目经理均为应收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应收款项终身负责,负责清收全部应收款项;合同签订人、清欠小组副组长、套帐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公司法律顾问,均为为清欠相关责任人。此项应收账款的收回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七条1进行考核、奖惩。

第六条 对于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形成的老应收账款,要召开专门会议,将欠款划分到具体责任人分管,财务人员要按会议指定的责任人建立台账。此项应收账款的收回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七条2进行考核、奖惩。

第七条 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调离时,必须与财务进行应收款台账核对,并将项目应收款同业主或发包方核对、确认无误,并取得业主或发包方确认的书面文件交予继任者。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调离后仍有协助收取工程款的义务,否则不予调离或扣减奖金(或工资)。

第八条 对严重逾期或发生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报公司总经理决定后,可通过一定方式对内、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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