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制度_制度性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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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克州分公司民族宗教工作制度
为深入推进争创“四有班子、一流业绩”活动,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现代文化的引领作用,大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积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克州第九次党代会和州委九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结合分公司工作实际制定。
第二条 要全面贯彻落实的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要旨,尊重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信仰自由,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条 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民族、宗教工作,查找存在的不足,分析原因,制定对策,有针对性地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第四条 要紧密结合州党委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月,细化到周,落实到人。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对已落实完成的工作记录归档,对未完成的工作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表,明确落实时限。年终对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汇总,作为干部年终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干预婚姻。
6、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7、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等机会,进行“太比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
8、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9、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
10、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11、擅自组织、参加由非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
12、发现他人从事和参与上述活动和行为,不及时向单位汇报。
二、如违反上述规定,按照《干部职工处罚与奖励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3:
关于以现代文化为引领等方面的规定
分公司干部员工的行为,要符合以下规定:
1、要在实际工作中,树立强烈的以现代文化为引领的思想意识,将以现代文化为引领的各项要求体现在具体的工作中。
2、积极主动地学习现代文化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
3、要向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宣传现代科技文化知识,鼓励他们学习现代种植、养殖等科学生产技术,积极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提高生活水平。
4、倡导移风易俗,自觉摒弃那些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陈规旧习,崇尚社会主义新风尚。
5、要管理和引导好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朋友、亲戚,坚决杜绝穿戴“吉里巴”服饰、年轻人留大胡须、妇女蒙面等与违反少数民族传统习俗的现象,以良好的精神风貌投入到推进克州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进程当中。
6、以现代文化为引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向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宣传现代科学技
75、联系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方针、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中央、自治区各项惠民政策措施;宣传自治区、州党委制定出台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宣传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新疆、克州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非法宗教活动的二十六条表现。
6、在春节、国庆、古尔邦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对宗教人士进行走访和看望慰问,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在“4〃5”、“7〃5”、“7〃30”、“7〃31”、斋月等敏感节点期间,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到所联系的清真寺与宗教人士进行联系谈话,要组织乡村干部、“四老”人员、宗教人士、农牧民群众代表召开形式多样的座谈会,宣传政策,提出要求。
7、每年组织对口帮扶点的乡村干部、“四老”人员、宗教人士集中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1-2次。
8、联系谈话时,要结合对口帮扶工作办实事,对宗教人士、农牧民群众进行慰问,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附件5:
关于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方面的规定
分公司员工的行为,要符合以下要求:
1、要认真学习掌握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增强辨别问题的能力。
2、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增强明辨是非的本领。
3、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回避、不隐瞒,增强面对问题的勇气,及时向组织汇报,反映问题和情况。
4、要实事求是,贴近基层,贴近实际,全面、准确、客观地掌握真实情况,深入分析原因,研究对策。
5、要勇于检举、揭发和举报发现的问题和情况。
6、如员工对在身边的家属、亲戚、朋友中发现的问题不主动制止、不及时汇报的,按照《干部职工处罚与奖励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6:
关于民族团结教育方面的规定
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做好新疆一切工作的重要保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提升本单位民族团结教育水平,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分公司员工的行为要符合以下规定:
1、认真学习党的民族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2、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制定工作计划和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方案,加强领导,积极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
3、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互相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共处,促进民族关系的和睦融洽,推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发展、共同繁荣进步。
4、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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