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考勤制度_劳务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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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考勤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某某集团公司正式员工。
二、考勤管理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管理工作。
1、考勤实行签到制。以部室为单位进行,部门负责人对签到情况进行监督并负领导责任。
2、人力资源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到各部、室检查考勤情况,同时负责考勤的汇总和处罚工作。
3、各部考勤表每月3日前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依据员工的出勤情况制作工资通知单;员工的考勤情况与本人的工资、奖金等直接联系。
第四条 按公司规定的时间上下班。超过上班时间16-60分钟到岗者为迟到;提前15分钟下班者为早退。
第五条 在正常工作时间未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擅自脱岗1-4小时者,视为无故脱岗。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1、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假期已满而不续假又不到单位上班者;
2、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工作岗位者;
3、被司法部门拘留期间;
4、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以上者每次以旷工半天计;
5、无故脱岗按旷工半天计。
三、请销假程序
第七条 严格请销假手续。请病假须持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请事假应说明事由。
1、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的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3天以上的须经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两级审批。
2、一般员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两级审批。
《请假单》一式两份,审批后分别由本部门留存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假期期满后,回部门销假。销假后的《请假单》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四、罚则
第八条 迟到或早退一次扣罚20元,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扣发当月职级工资的 50%;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4次,扣发当月职级工资。
第九条 旷工半天扣罚100元,旷工1天扣罚200元;从第2天起按日扣发基本工资,停发当月职级工资、浮动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者,责令停职待岗,待岗期间的待遇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请假未获批准而连续旷工或擅自离职者,按《投资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 事假按日扣发职级工资、浮动工资和奖金,可用年休假抵扣;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天(用年休假抵扣的除外);事假每月超过5天(含5天)扣发当月50%的职级工资、浮动工资和奖金。
第十一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级工资、浮动工资和奖金的发放;
(1)正常病休假:因病休假按日扣发职级工资、浮动工资和奖金,其它福利待遇不变;可利用年休假抵扣。
(2)带薪病休假:工龄满一年每年可休一天的带薪病休假。带薪病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和职级工资(80%)照发;按日扣发浮动工资和奖金,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2、基本工资的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1)连续工龄在10年以内的病假30天以内,基本工资100%;
病假31天-90天,基本工资90%;
病假90天至180天,基本工资80%;
(2)连续工龄在10-20年的病假60天以内,基本工资100%;
病假61-120天,基本工资90%;
病假121天至180天,基本工资80%;
(3)连续工龄在20-30年的病假90天以内,基本工资100%;
病假91-150天,基本工资90%;
病假151天至180天,基本工资80%;
(4)连续工龄在30年以上的病假120天以内,基本工资100%;
病假121天-180天,基本工资90%;
(5)病假181天以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劳保管理。
五、加班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加班,实行加班审批制度。
1、员工因假日加班而占用个人休息时间,公司原则上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各部门确因突击性的工作需要安排假日加班的,应填写《加班审批表》,事前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节日加班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审批资料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对出差占用节假日的,不发放加班工资。
3、加班按下列标准发给加班费:
(1)法定假日加班,加班工资为日工资的200%;
(2)法定节日加班,加班工资为日工资的300%;
(3)日工资均按每日60元计算。
六、附则
第十三条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等按《各类假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考勤情况作为部门和员工年度行为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下属公司结合各自不同情况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以前规定有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假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员工可享受的假期(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除外)种类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等。为了切实安排好各类假期,规范休假管理工作,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计委《关于干部职工休假、探亲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类假期的政策规定
第一条 年休假: 即带薪公休假。凡工龄满5年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待遇。年休假时间为: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1
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二条 探亲假: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员工探亲时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30天,但休假者需出具对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未休假证明。
2、探望父母的:
(1)未婚员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超过两年仍未休假的,一律作废。
(2)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试用期员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试用期满,可于次年享受探亲假。
第三条 婚假:公司员工结婚,经批准可给予3天婚假。实行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增加婚假12天。符合探亲假规定者,可与探亲假合并使用。
第四条 丧假:公司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休丧假5天。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按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如符合探亲假规定者,可与探亲假合并使用。
第五条 产假: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及多胎生育可按规定增加产假时间。女职工晚婚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1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女职工并领取独生子女证明的,增加产假3个月;对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时间可合并使用。男职工因配偶分娩可给予30天护理假期。
第六条 计划生育假:员工做节育、绝育手术,或做政策内流产者,按医院休假证明,准休计划生育假。
第七条 工伤假: 员工正在工作因以下可能发生的情况而受伤,可享受工伤
假。
1、正在为本公司工作时,遇到人力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而受伤;
2、在因公出差期间遇到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而受伤;
3、在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而受伤;
4、在工作时间为保护国家财产或维护社会秩序而受伤。
第八条 以上各类假期(除年休假、丧假外),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第九条 年休假必须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其他假期必须一次性休完。
二、休假待遇
第十条 带薪休假的规定:指国家、省政府或公司规定的员工年休假、婚假、产假和丧假。其休假待遇是:基本工资、职级工资(80%)照发,按日扣发浮动工资和奖金,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 其它休假待遇的规定:员工休假基本工资照发,按日扣发浮动工资和奖金,其它福利待遇不变;职级工资的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1、休探亲假、男职工护理假和计划内的节育假,按日扣发职级工资的50%。
2、休工伤假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特殊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1)休工伤假60天以内,职级工资、浮动工资和奖金照发;从第61天起,职级工资按50%发放,按日扣发浮动工资和奖金。
(2)休工伤假超过90天,从第91天起,按日扣发职级工资、浮动工资和奖金。
三、请销假程序
第十二条 年休假实行分级管理。公司班子正职年休假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班子副职年休假报正职批准;中层管理人员年休假,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员工年休假由各部室统筹安排,并按审批权限批准。
为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原则上应安排员工按规定期限休年休假。
第十三条 休假实行审批制。
1、休假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人填写《请假单》一式两份,由本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生效,《请假单》留部门考核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2、休假结束,回部门销假。销假后的《请假单》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四、附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只享受一种假期:
1、符合年休假、探亲假的员工,当年只能享受其中的一种假期;已安排年休假的应在探亲假中扣除同等天数。
2、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期间已和配偶团聚满3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
第十五条 各部室在安排休假时,要搞好工作衔接,不能因员工休假而出现漏岗、空岗现象。
各部室负责人在进行休假时,要明确其它同志代理其工作,并保持一定的联系。
第十六条 各类假期扣发的基本工资和职级工资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计划财务部执行;浮动工资和奖金由部门二级考核中扣发。
第十七条 下属公司结合各自不同情况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以前规定有冲突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