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工作管理制度_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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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工作管理办法
法务工作管理办法总则(目的、原则)
1.1 为加强xxxx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公
司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法制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1.3 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1.4 各子/分公司应当实施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具备条件的公司应当设置公司
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1.5 公司各部门、各成员公司应当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设法务工
作联络人(部门行政主管或授权代表兼任),保障公司法务部和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公司和各成员公司应当将公司法律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门用于与公司法律工作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1.6 公司设法务工作由决委授权代表分管法务工作,法务部具体负责日常管
理事务,设部长,下属法务专干1人,知识产权专干1人(外联部兼),公司常设外部法律机构为法律顾问,法务部总体负责公司法务工作审定、重大诉讼及经营风险的防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管理机构:主管领导(董事长、行政副总),部门设置人员机构 部长 法律顾问 法务专员下属人员】法务部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提供
法律意见。
2)对公司所有合同、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对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参与审查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6
4)参与公司的合并、分立、投资、担保、租赁、资产转让、招标、重大合同谈判等重大经济活动。
5)办理公司授权委托事宜。
6)处理公司法律纠纷事务。
7)跟踪国内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变化,定期收集整理、公布并适时
提出应对建议。
8)配合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公司知识产权事务。
9)提供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业务。
10)参与公司内部经济纠纷处理。
11)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法律事务。合同(协议)管理
3.1 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章的规定办理,法务部发布常用合同样本文档,每年度样本合同更新一次,业务部门应主动使用公司样本合同。
公司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管理。
3.2 法务部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法律意见;各业务部门按具
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3.3 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
订日2个工作日前送法律部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和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及参考资料。
3.4 法务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原
因的除外。
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务部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
3.5 送法务部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评审后由送审部门保留原件,法
务部在《合同审签登记台账》上登记详细合同信息。
3.6 需要公司法务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2个工作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务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规章制度管理
4.1 以公司或公司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
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4.2 法务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4.3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各部门制定的生产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
范。
4.4 本章未作规定的事项,按《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文件管理制度》的规
定办理。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5.1 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性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
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前,送法务部审查。
5.2 本章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协议、诉讼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品宣手册以及其他涉及公司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管理
6.1 公司法律事务确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部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意。
法务部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6.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有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
介入的;
2)有关法律事务必须由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的。
6.3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
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机构。
6.4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签订《聘用协议》。诉讼与仲裁管理
7.1 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收到以本公司作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或
仲裁文书,应当在收到当日送法务部。
7.2 法务部收到诉讼或仲裁文书后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收集有关信息
和资料,研究对策。
7.3 对在法定期限内收到的有关诉讼或仲裁文书,法务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依法处理。
对超过法定期限收到的诉讼或仲裁文书,法务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7.4 需要以公司名义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前
向法务部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附送有关资料。法务部收到前款书面说明和有关资料后,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并会同法律顾问形成具体建议方案,在公司法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向公司领导汇报:诉讼或仲裁有利于公司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利于公司的,在法务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法务部向有关部门说明。
7.5 以本公司为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案件结案后,法务部应当作结案报告,报
公司领导并送有关业务部门。
7.6 各成员公司应当建立法律事务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7.7 各成员公司应当在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情况以书
面形式总结上报公司法务部。
书面总结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公司上年度案件总数,涉案总金额;
2)本公司上年度案件损失额;
3)本公司上年度应对诉讼和仲裁的主要制度性措施建设情况;
4)诉讼和仲裁工作经验、教训总结;
5)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人次和费用总额。非诉讼(仲裁)活动处理
8.1 需要以公司名义启动非诉讼(仲裁)活动程序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法务部办理,必要时可根据本办法第5.2条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
机构办理。
8.2 办理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等活动适用本章规定。
8.3 非诉讼(仲裁)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务部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公司主
管领导并送有关业务部门。
8.4 公司内部员工
8.5 经部门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法务部可介入公司内部法律纠纷的调解,必要时可由法务部协调社区调解委员会介入。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9.1 法务部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9.2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主动
咨询与法务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9.3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法律意见书/建议书的书面形式进行。
9.4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
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向法务部寻求法律咨询,获取法务部的法律意见。
9.5 法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解答,遵循法务专员-
法务部长-法律顾问-专家组协调的递进原则对所咨询事项予以回复,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9.6 法务部有权主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
见,出具《法律建议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
10.1 公司为了提高公司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而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由
法务部负责,由公司人力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
10.2 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解决业务工
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10.3 培训主讲可以是法务部人员或法律顾问、外聘专家等。
10.4 培训周期不少于1次/年,培训测试达标率不低于80%。奖惩措施
11.1 公司应当对工作成绩突出、挽回经济损失或作出重大贡献的法务部和工
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或)表彰。
11.2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必要审核程序的法律文件、诉讼仲裁移交延迟
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公司或子/分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分,缴纳成长金或扣除奖金及赔偿企业损失等,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3 对于在法务工作中徇私舞弊、不尽职的员工,公司可以采取追缴成长金、没收违规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附则
12.1 本办法所指日期,均指工作日,并且均从有关事项发生的第二日起算。12.2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办理完毕的法律事务按当时的规定处理;本办法施行
时尚未办理完毕的法律事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本办法处理,确实不能按本办法处理或者按本办法处理会导致程序重复的,经公司法务部同意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理。
12.3 各成员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公司备案。
12.4 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专项法律事务会同法务部制定
具体的管理办法。
12.5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12.6 本办法自201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