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管理制度_企业劳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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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员工录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招聘员工,原则上通过职业介绍所、人才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的推荐来确定人选。应聘者必须具备职位说明书中所规定的身体和年龄条件、学历及专业知识,且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包括不受竞业限制),其年龄一般应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虚假证件欺骗公司。必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有任何虚假内容。
第七条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八条 公司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位技能培训、职业教育或者在岗深造培
训教育,满足员工成长的需要,并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员工参加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所涉及的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九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自员工录用之日起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十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第十二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新进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期过后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如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员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行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工会: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其它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公司依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在办好规定的离职手续后离开。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十八条 员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当月(已过当月办理期限的除外)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双方办理好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后可延长日工作时间,所延长的日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工资福利包括基本工资、年终奖和传统节假日福利品等部分组成。
第二十四条 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日前支付,如遇休息日和节假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0日内一交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二十六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并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员工违规违法纪受到公司处罚的处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保持员工工资福利在同行业和同地区的竞争性。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 员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三十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随意串岗、离岗。
(2)服从各级领导工作安排,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请假须提前向总经理汇报,待批准后方可。
(6)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总经理提交《辞职申请书》,待辞职获准后,凭
《离职移交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服从公司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谨慎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遵守公司的价值观,敢于抵制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制度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