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_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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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学校内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学校之中,对在校教职员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学校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任何人对学校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校长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在发现事故的1小时内及时向校带班领导汇报,向急救中心报告,带班领导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县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

发生后24小时内县教育局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条 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各班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县政府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县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第七条 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24小时内,负责老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校长进行全面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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