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_重大隐患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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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校内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任何人对校园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值班人员应当在发现事故的1小时内及时向校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教育局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条 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上级主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关及政府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第七条 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24小时内,负责老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校长进行全面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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