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编制制度_法官工作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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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的编制制度、任职资格、选任方式。
2、法官的考评制度、惩戒机制、淘汰措施。
3、法官的政治地位、经济利益、退职制度。
1、法官的职业独立性受诸多因素影响,法官独立审判受到牵制。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受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中国传统诉讼体制的影响,我国的人民法院在设置上按行政区域化分逐级设立,且各级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经费保障依赖于地方政府,从而使司法带有浓郁的地方行政色彩。
2、法官职业收入低,职业待遇未得到有效的保障。法官的工资由地方财政按照公务员系列套改工资。行政级别越高、工龄越长,工资就越高。《法官法》所规定的薪俸待遇形同虚设,这种低收入水平,对法官的清正 廉洁带来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3、法官政治地位职业地位低。现行法院体制是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法院予以协管。法院干部的人事任免权属于地方党委。包括法官的级别,虽然由法院系统评定了法官等级,但是,没有任何 实际价值。法官级别是高是低实际上仍然以公务员的行政级别为标准
4、法官职业安全未能得到切实保障。司法实践中,常有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因对案件裁决结果不满而指责、谩骂、殴打法官的现象,甚至还出现当事人故意伤害和杀害法官的事件,特别是法官在处理当事人对立情绪异常激烈和矛盾比较突出的案件以及执行工作中,被暴力抗法者伤害的更为严重,更加普遍——法官职业也成为了高风险的职业。这样一来,法官在裁判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过程中,难免会顾虑重重,放不开手脚,结果无疑阻碍了法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长足发展。
5、职业身份无法保障。虽然《法官法》明文规定,法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但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上级法院予以协管。基层法官的任用必须先经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再由地方人大予以任命,法官的人事任免权完全受制于地方,法官实际上是可以随意被撤换或调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