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金安大药房劳动人员制度_医院药房工作人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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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金安大药房劳动合同
第一章总则
为创造一个优越的发展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秩序;增强员工素质;提高工作效能;逐步建立现代企业的劳动人员制度,使公司员工人事管理有章可循,依据《公司法》、《劳动法》和本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员工的招聘
一、招聘人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后,由综合办办理试用手续,试用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综合办送交以下证件:
A、毕业证书、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B、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C、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D、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两张;
E、服务承诺书;
F、其他必要证件。
三、员工如系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视情况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四、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三章工作守则
一、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知及公告。
二、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A、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B、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业务。
C、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
D、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的财物携出公司;
E、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综合办请准后方可离开;
F、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及公司其他场所的环境卫生; G、员工在作业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H、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I、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J、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K、公司领导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L、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三、公司实行主副班工作制,主班:8:00-21:00;负责营业额交接,副班:8:30-19:00;夏令主班:7:30-22:00;夏令副班:8:00-19:30,以后有调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综合办负责考核监督。
四、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况,依下列规定处理:
A、迟到、早退:
1、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15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
2、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三次以旷工半日论。
4、上班超过15分钟后,以旷工半日论,因公外出除外;
5、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因公外出除外。
B、旷工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假期已满未经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处;
2、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奖金;
3、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六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十二日者,予以除名,不发给资遣费。
第四章待遇
一、本公司依照兼顾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员工合格理的报酬和待遇。
二、员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资、奖金和补贴。
三、月薪工资在次月18日发放或存入员工工资账户。新进人员以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记取。
药店店长、护士A级元/月+提成药店店长、护士B级元/月+提成营业员A级:元/月+提成营业员B级:元/月+提成实习员:元/月
试用期工作人员:双方面议。
说明:
1、每月按27天实到考勤,约定节假日不扣工资。
2、约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国庆3天,劳动节1
天,清明1天,中秋1天。
3、提成办法:保底工资+业务超额提成;
A、/天,/年,诊所元/天。合计:元/天。毛利率限额30%。
B、超额提成为A超额万/年按2%提成。
B超额万/年按4%提成。
C超额万/年按6%提成。
限特价产品日计100元/天,年3000元内,单独提拉单笔业务1000元年终奖励50元/笔,以此类推,以资奖励。
第五章保密
一、员工所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应对公司全部公开,但不得向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公开或透露,一切设计成果归公司所有。
二、员工不得泄露业务和技术上的机密,凡是意见涉及公司的,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三、明确职责,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疑,不参与小道消息的传播。
四、非经公司允许,员工不得私自复印和拷贝有关资料。
五、树立保密意识,涉及公司机密的书籍、资料、信息和成果,员工应妥善保管,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机密行为和动机,应及时制止并汇报。
六、保密问题无小事,一经发现,少则罚款,中则除名,重则追究法律责任。
七、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一个月累计发现三次者除名。
八、因个人过失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给予记过,一个月连续两次过失,罚款100元,一个月连续4次出现过失,降基本工资一级。
九、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语,一个月内两次出现类似情况,给予记过,三次做除名处理。
十、不按规定穿着或佩戴规定上班者,罚款50元/次。
十一、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基本工资降一级,半年内出现重复行动,给予除名。
十二、对公司排给有期限的任务,无故未能完成者,每人每天罚款200元。
十三、工作中发生与顾客不礼貌用语及吵闹,出现不愉快情绪,影响
公司声誉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罚款处理。
十四、擅离职守,致公司受较大损失者,予以记过,一个月连续两次出现类似情况,予以开除。
十五、损毁公司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照价赔偿,并记过一次。
十六、怠慢公司、擅自变更作业方法,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记过一次,根据情况处以罚款。
第六章福利
一、为公司连续服务三年以上,愿意长期服务下去的,按国家政策享受医保。
二、为公司连续服务五年以上,并愿意长期服务下去的,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社保。
三、年终奖按相关条例核算执行。
第七章辞职
一、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填写《辞职申请》,经综合办批准后办理手续,并视需要,开给《离职证明》。
二、一般员工辞职,需提前二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责任人员辞职,需提前三个月申请。
三、辞职的手续和费用结算,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
一、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综合办。
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盖章:员工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