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宜兴_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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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集团客户(含关联企业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授信包括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保函敞口、贸易融资、信用证敞口、外汇贷款等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不能按期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总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

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本行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同时针对集团客户内的各个授信对象,充分考虑其自身的信用、经营和财务状况,区别授信。最高授信额度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适时调整。

(三)预警原则。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基层支行和总行各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一)基层支行。负责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客户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还款能力及对本行的综合贡献度等情况,提出授信建议。负责贷后管理工作。

(二)公司金融部。负责审核基层支行提交的集团客户授信资料、授信额度和期限等信息,并参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调查。

(三)授信管理部。负责拟订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负责集团客户的认定,授信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风险管理部。负责集团客户的风险预警和防范工作。

(五)稽核审计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检查工作。

(六)合规管理部。负责审核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定期编制有关报表和了解集团客户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第三章授信条件

第七条授信对象必须具备《综合授信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授信操作流程

第八条申请。客户向基层支行提出授信申请,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集团客户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及本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授信资料等。

第九条调查。基层支行客户经理受理客户申请,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授信尽职调查,形成授信材料,经信贷主管、主持工作行长审核同意后,报总行公司金融部审查。基层支行客户经理对授信材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

第十条审查。总行公司金融部根据支行提供的授信资料和调查分析进行审查,鉴别其真实性和合理性,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应汇同支行实地开展调查,最大限度的真实了解和反映集团客户的基本情况。经总行公司金融部审查同意后,报总行授信管理部复审。

第十一条审核。总行授信管理部根据总行公司金融部提交授信资料和调查报告进行复审,并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并形成建议意见。

第十二条决策。按照权限规定报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和贷款审查委员会确定是否授信以及授信的额度、期限等。对集团客户授信超过行长室决策权限的,按照本行董事会的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授信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授信额度不得突破。特殊情况需增加授信额度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授信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集团客户授信应与本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第十五条单个集团客户内成员原则上只能在一家支行取得授信,因特殊原因需在其它支行取得授信的,由总行整体控制,协调分配。

第十六条对集团客户授信时,提倡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对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的关联方之间的互相担保,应当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严格控制并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被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八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后,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有权单方决定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二)未经本行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进行贴现或质押,套取资金或授信的;

(四)拒绝接受本行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

(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本行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七)本行认定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

第十九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当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被授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做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

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本行应进一步加强与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必要时应当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本行认可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意见。

第二十一条总行信贷管理部门以及基层支行应当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后的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的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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