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管理制度_教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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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了提高员工的安全知识,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使员工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管理制度,掌握安全生产技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新员工、农民工、实习人员、外来参观人员等,必须首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进入各岗位。对换岗、复岗职工必须重新进行车间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节三级安全教育
第2条一级: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办公室和安全环保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和标准以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的安全常识;公司的概况、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规章制度以及进入公司后的安全注意事项;消防灭火知识及器材训练;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知识、事故应急救援及防护器材使用、环境保护等。公司级教育时间不少于48学时。员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分到各部门。
第3条二级: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各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工艺员、设备员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包括:部门的概况、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二级教育时间应不少于24学时。员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分到各班组。
第4条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及岗位熟练操作人员(师傅)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岗位操作法、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主要设备结构原理及操作注意事项、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三级教育时间应不少于16学时。员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准跟师傅实习。
第5条各级安全教育毕后,应在三级教育卡的指定部位逐级填写清楚,由受教育者签字后逐级递交。由公司办公室统一保存并建卡,安全环保部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第6条安全教育考试不及格者,允许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退回办公室处理。
第7条各级人员参加劳动也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三节日常教育
第8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主要学习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基础知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危害及其预防等有关知识,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9条各部门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班组长由公司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任职,其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第10条各部门负责人对员工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再培训,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其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要求员工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第11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应配合各部门组织多种形式的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消防知识及技术、职业卫生知识教育。
第12条各部门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安全环保部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部门的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13条在大修、开(停)车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各检修、施工、开(停)车部门的负责人应进行检修、施工、开(停)车前的安全教育。
第四节特殊教育
第14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15条对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复审。
第16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独立作业。
第17条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公司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五节现场教育
第18条对从事危险性较大的检修项目,必须由施工组织者将施工人员带至现场进行安全教育,教育的重点是此项工作的危险特点、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等。
第19条对发生事故后的事故现场分析会,由有关部门组织,内容有事故经过,历史教训及防范措施(即:四不放过)等进行分析处理。
第20条对从事临时性工作(如干部参加劳动)由组织人负责教育,内容有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对外单位人员到车间检修或承包单位到车间施工,由所在车间负责教育。内容有:车间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和应遵守的制度。
第21条各车间、工段、班组对避免事故的经验和先进的安全操作经验应及时总结推广。
第22条对来厂参观学习人员接待部门应讲明一般安全注意事项。
第六节安全考核
第23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制度及标准。
第24条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25条公司的生产工艺及特点。
第26条公司所接触的易燃、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急救处理措施。
第27条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第28条公司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第29条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30条员工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由部门自定,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31条考核不合格者,待岗一个月,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