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审核委员会工作制度_房屋租赁岗位考核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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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房屋登记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审核委员会工作行为,提高疑难问题房屋登记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房屋登记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会审房屋登记重大疑难事项。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委员10名组成。其中半数以上的委员应当持有房屋登记官资格,2名委员为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

委员会主任由局分管房屋登记工作的领导兼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房管局法规科,负责联系委员会成员,承办会议,草拟各类通知、决议、纪要,管理委员会会审的文字,音像资料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工作范围

(一)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

(二)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没有相应规定的,认为有争议的房屋登记问题;

(三)其它需要委员会会审的房屋登记问题

第五条召集委员会成员会审时,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会审申请

(二)审议申请事由

(三)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

(四)讨论会审

(五)形成决议后,下发执行

第六条审核人员提交议题时,需填写会审表。会审表应当包括房屋登记申请对象,登记内容,问题产生的原因和需会审的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委员会主任收到会审申请起五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召开会审会议的决定。

第八条会议召开前一周将议题送达委员会成员。委员到会人数超过应当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会议决议有效。

第九条会议讨论有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达成一致观点既形成会审结论。会审结论由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会审结讨于10个工作日内下发执行。会审不能办理登记的,应当在下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登记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委员除因病、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准时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应向主任请假,同时报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委员不得向房屋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透露参会委员个人表态意见,不得向社会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委员会的决议,承办部门必须执行。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提请复议的,可提请委员会复议。

第十四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五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荆门市房屋登记审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现实意义

房屋登记面广量大,个性化问题和历史遗留等疑难业务频频出现,这些复杂问题的形成具有多种原因,要解决这些疑难问题,仅依靠单个登记官的知识、经验难以作出准确判断。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依据

1、《房屋登记办法》

2、《房地产技术规程》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作内容和程序。主要内容体现在第二条至条

三条。确立了审核委员会的职责,在议事过程中强调回避制、保密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强调履行职能。要求业务部门必须履行审核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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