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重大疑难案件会审制度_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规定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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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重大疑难案件会审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实施有效的打击,维护和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第三条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报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第四条对重大疑难案件,经调查取证后,由局领导组织各相关职能股室的负责人对案件进行会审,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避免因错案引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五条在案件会审中,要重视通过对违法案件的分析,并纠正政策漏洞,总结违法行为规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六条会审内容

会审会议就以下内容进行会审:

(一)听取本案调查人员对案情及处理建议的汇报;— 1 —

(二)审查涉案证据材料;

(三)审查案件处理程序和法律文书;

(四)审查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性和适当性。

第七条会审意见

(一)对案件调查全面、准确,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的,由执法监察股进行审核,并签署后上报局领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成办案人员进一步做好工作,完善手续;

1、调查取证工作不全面,不准确,需要继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

2、行政处罚程序不完备,法律文书有误需要补充更正的;

3、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建议不适当或有失公正的;

4、对案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认定有误,需要更正的;

5、其他方面有不当之处,需要更正或补充的。

第八条其他规定

(一)执法监察人员对会审意见应认真研究,遵照执行。

(二)会审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审议笔录,办案人员对不同的意见应当高度重视,慎重对待。

(三)会审案件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

(四)会审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重大疑难案件会审的记录工

作,及时将审议记录整理归档。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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