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_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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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作业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二、职责
(1)公司安环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公司安环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入库、使用、管理。
(3)矿山负责提供安全标志使用的计划和日常管理。
三、工作要求
(1)矿山应根据各单位的施工现场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2)基层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应结合施工现场或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安全标志应按分部、分项(基础、主体、附属)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图。应有项目经理签字、有绘制人签字、有绘制日期,并填写《安全标志登记表》。
(3)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设置的位置包括:台段入口处、低压线路下方、台段临边、凹坑临边、爆破区周围等。
(4)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由
矿山部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移动或回收后,退交矿山部统一保管。
(5)安全标志牌未经矿山部专兼职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6)矿山部专兼职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
(7)矿山部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8)公司安环部每季度、矿山安保部门每月对矿山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