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议会制度 文档_法国政治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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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的框架上看,法国政治制度兼收英美——既吸收了英国的议会民主制,有容纳了美国的总统制——却通过特有的制度设计形成了不同于英美的政治制度:半总统制半议会制。
本文主要从法国制度架构和职权划分来理解这个“半”的含义。
一、半议会制。
从制度架构上看,法国具有英国议会制的特征,即根据人民主权原则,由议会代表人民意志,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内阁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推翻现任政府。
但是,法国第五共和国的制度设计和宪法却极大的限制了议会的权力范围。从制度上看,法国总统超然于三权之上,议会不再如同英国议会制那样作为实质上的最高权力中心,也不像美国国会那样和总统平起平坐,而是受到了极大的削弱:议会的地位下降,权力缩小。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议会的会期受到宪法限制。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议会内年只能举行两次例会,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不仅时间的减少限制了议会议事的内容和质量,而且由政府决定主要议事事项并参与辩论再次缩小了议会的职能。
第二,议会的立法权受到限制:从立法的内容上看,议会只能制定法律而不能干涉属于政府制定条例的权力,实质上削减了议会的立法权,而且由政府提出的法案;从立法程序,政府决定了议会主要议事事项,主导议会的立法顺序,政府可以中断议会讨论,要求议会表决。另一方面,总统可以对议会通过的法律享有延搁权,而议会却没有在法律被否决后重新表决通过的权力。
第三,议会对总统和政府的监督权受到削弱。法国总统不再由议会选举,议会与总统完全脱钩也就无法形成对总统的有力监督和制约。对政府成员方面,总理和内阁成员主要由总统挑选,再次淡化了议会和内阁的责任关系。监督方面,宪法取消议会对政府的质询权,仅保留了询问权。另外,宪法对议会行使弹劾权和不信任案做了严格规定。在弹劾权方面,须有十分之一以上议员签名“弹劾案”,只有得到全部国民议员半数以上赞成才能通过,在计票上在场议员的赞成票,这样一来,弹劾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从1959年到1989年,国民议会提出39起弹劾案,只有一起成功。在不信任问题上,议会对政府施政纲领、总政策声明或文本实行监督,虽然能够对政府起到制约作用,但威力减小,更无法涉及到总统。议会倒阁权受限保证了政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却使得议会的监督权受到削弱,议会地位下降。
第四,议会的财政权缩小。虽然议会对政府财政、预算仍享有重要“发言权”,但法国宪法却突破了只有议会授权征税和批准公共开支的传统原则,政府可以以政府法令的形式让年度财政法案实施。
二、半总统制。
还是先从制度架构上看法国总统制的特征内容。如果仅把内阁作为行政部门形式执行法律的功能,那么法国总统指挥内阁执行总统制定的大政方针,这点与美国是一样的。从权力关系上看,法国总统和美国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对会议或国会负责。从地位上看,两国总统都是国家元首,但法国总统却不是行政部门首脑。
相比较美国,法国的总统拥有更大的权力,这体现在第一,从总统地位上看,法国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也就说,法国总统即使国家事务的仲裁者,也是国家正常运作的保证人。
第二,总统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分割。“总统监督遵守宪法”意味着总统可以根据需要解释宪法,而解释宪法在议会主权的英国属于议会的立法权,在三权分立的美国属于司法部门。总统还可以通过总统咨文形式要求议会推行某些政策,而且不必征得政府的同意。总统可以通过公民投票的提议权来修改法律或
决定某些重大决议,当然这项权力的使用也是有条件的。总统还可以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已经通过的法案,也可以拒绝向议会送交某些旨在通过的法案来达到他的愿望。
第三,对议会、行政机关和司法的权力。总统可以解散国民议会,可以不受任何人的约束,唯一的限制是连续解散的时间必须相隔一年。对于行政机关,总统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议任免政府其他成员,这实际上意味着总统拥有组阁权。总统对宪法委员会享有特别的特权,他可以任命其中的三分之一。总统可以通过政府法令任免部分高级官员,也可以直接签署法令任免。
第四,其他特殊权力。在军事权上,总统为武装部队统帅,拥有动用战略核力量的特权、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和总理分享其他军事权。在外交权上,由总统和总理共司,但总统拥有更大的自由和权力。此外,总统还有宪法赋予的紧急状态时动用的非权力,这意味着总统的权力几乎没有限制。
可以说,总统已经成为法国政治权力的中心。如果说总统是法国选出来的君主,那么总理和内阁就是这个权力“无限”的君主的黄袍,议会要追究总统的责任也只能“打黄袍”,几乎不能限制总统的权力。从法国的制度演变中,可以发现,任何一种权力过大,都会引起制度的不平衡而导致某些问题。正如在法兰西第四共和国议会权力过大而受到限制一样,法国也在为总统权力过大而寻求制度的约束。但也许不会再像以往那样过于极端。
根据宪法,共和国总统在征求总理和国民议会以及参议院议长的意见后,有权宣布解散国民议会。解散国民议会是基于政治权宜(便利)或宪法制衡的考虑。而无须给出任何法律上的正当理由。第五共和国下的议会曾五次被解散: 1962年政府被国民议会否决,这一争议最后诉诸公决; 1968年为了结束使国家大部瘫痪的学生和工人的示威活动,议会被解散; 1981年和1986年的议会在共和国左翼总统(FRANCIOS MITTERRAND)当选后被解散,他们在1981和1986年分别受到了国会党政的右翼势力的抵制。新当选的或再次当选的总统必须赢得议会中多数的支持。1997年,议会第五次被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