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新党员制度_党员发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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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新党员制度
1、党工委办公室承担发展新党员的组织工作。
2、按照党章规定,符合入党条件且在开发区所属机关、企事业工作的干部职工,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经所属总支报党工委备案后,基层党支部将其列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
3、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要自觉学习党章和党的有关知识,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种活动,基层党组织要定期向总支和党工委报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情况。
4、基层党支部经党员讨论,认为培养基本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报经上级党总支、党工委同意,列入重点培养对象。重点培养对象由所在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培养人进行培养,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5、重点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必须参加党组织的培养学习,并参加党组织的考试,其学习情况和考试成绩列入培养对象档案。
6、上级党组织按照党员发展计划下发的入党指标,经党工委按照重点培养对象情况综合平衡后,将发展计划指标下发到各总支。
7、各支部经党员会议讨论,填写《纳新对象推荐表》。纳新
对象推荐表由基层党支部签字盖章,并经计划生育部门和综合治理部门进行审核后报总支备案。各支部推荐的纳新对象要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
8、党总支根据所属支部上报的纳新对象推荐情况,召开总支会议,经总支委员讨论决定纳新对象。未经基层支部推荐、没有填写纳新对象推荐表,未经计划生育部门、综治部门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不在总支会上进行讨论,不得纳入纳新对象。总支会议确定的纳新对象要进行公示。
9、各总支上报纳新对象经党工委同意后,填写《入党志愿书》。
10、党工委要组织专人对纳新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包括广泛征求党员意见和群众意见。并将考察情况如实详细记录,经整理后形成考察报告。
11、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无异议后,由所属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决。
12、所属总支对支部表决后的纳新对象进行讨论,并加注意见,报党工委会议审批。
13、经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后,党工委办公室书面通知所属总支,由所属总支通知支部,正式列入预备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