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费用投入及提取保障制度 3_安全投入经费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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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村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
使用制度
二0一三年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矿井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统一、规范公司煤炭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我公司安全生产收入投入长效机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和长煤销发【2013】242号山西煤销长治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安全科、财务科联合制定了本制度。
第二条 新村煤业井上、下用于安全生产或改造项目适用此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煤矿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章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第四条 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除特殊情况外,煤矿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16号)执行。提取标准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六条 安全费用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安全费用严格按照“企业提取、分级管理、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安全费用的管理,坚持“一季度一计划,一月一汇报”制度;并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算。
(二)坚持自提自用的原则。
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本矿自提自用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三)坚持重点保障的原则。
安全费用要在本制度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煤炭安全重点保证安全设备更新,水害防治、风机改造、瓦斯治理、煤尘治理、防灭火等设施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改造和完善等重点环节的需要。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督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的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部门(如供应科)采购或组织施工。完成后,由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计划或审核同意后决算计入安全费用使用账目内。
2、计划内设备、材料、配件的采购,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招标办法执行。安全设备的技术协议必须由长治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签字后方可定货。
第八条 安全工程项目严格履行程序,按照集团公司招标办法执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严格实行监理制。列入安全资金的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安全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修改、工程更改、材料代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报长治公司审核,并经长治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煤矿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和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原则是:财务部门负责按标准提取,安全科对使用进行统一管理,各职能部门所涉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由各相关部门根据要求单列,分管领导把关,报安全科,安全科审核汇总计划,安全矿长审定,送财务科和供应部门,落实监
第十五条 每月5日前,应将上一月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同时报长治公司财务资产部和安全监察部。安监部审核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和其他上级部门。公司安全监察部应建立各矿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 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并编制审计报告,上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公司领导,抄送相关业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