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规章制度_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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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促进企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使企业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性健康管理办法》和大庆石油管理局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及其它现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对公司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监督。公司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全公司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性健康管理办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协调全公司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接受大庆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的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制定全公司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及具体实施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所属单位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考评,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负责全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的收集,并按时上报给上级单位;

(五)组织公司所属单位做好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及培训工作;

(六)结合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与应用,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整体水平。

第六条

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地方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大庆石油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措施和中常期规划、年度计划等,并组织实施。职业健康工作应纳入本单位经营业绩考核;

(三)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协助相关部门对本单位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组织本单位有害作业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表;

(六)执行预防性监督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申报、审批、验收。

(七)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八)公司里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三章

前期预防

第七条

公司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必须执行卫生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其中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和使用。

第九条

公司技术部在编写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写依据;

(二)公司址选择、场地自然条件概况等;

(三)生产方式、产品方案、工艺流程、使用原料及种类、产品和产量;

(四)生产车间、工序产生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种类、性质、存在形态、排出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和人数;

(五)各种职业性危害因素拟采用的控制措施、预期达到的卫生效果;

(六)根据工业企业卫生分级和员工人数应设置的生产用房、卫生用房等;

(七)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经费。

第十条

公司建设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时,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劳动卫生防护设计方案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按要求填写“三同时”审批表,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劳动卫生部门防护设施卫生效果评价鉴定程序:

工程竣工试生产时,建设单位应向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提出防护设施卫生效果鉴定评价申请;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提出卫生效果鉴定评价方案,并进行测试及鉴定评价工作;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完成评价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工业劳动卫生鉴定评价报告书》,并将结论数据填入“三同时”验收审批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经审批后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履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章

有害作业场所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有害作业场所实行分级监督管理:0级作业场所每二年监测一次,Ⅰ级作业场所每年监测一次,Ⅱ级及Ⅱ级以上作业场所每半年监测一次。局职业病防治所定期检测、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结果及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属单位作业场所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十五条

公司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职工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

第五章

员工健康监护

第十六条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包括上岗前、在岗、离岗前的员工)公司应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体检周期为二年,其中女工体检周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公司里建立健全完善的职业病登记报告制度,执行职业病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病档案》。

第六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员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

员工的义务

(一)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章;

(二)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三)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治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第七章

防护经费

第二十条

公司每年用于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及职业卫生健康监护等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将其支出列入有关成本和费用,其中有害作业场所的监测费用由局里统一承担,其它费用公司里承担。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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