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管理制度1_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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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护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和谐发展,公司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时间
1、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实行如下作息制度
周一至周五:8:00-11:30,12:30-17:00
周六:9:00-11:3012:30-16:00
周日休息
第三条:假期
1、法定假日,按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2、其他:
1、病假:
公司员工患病,应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外诊的时间作病假处理。员工因病不能出勤者,应持医院病假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息;如遇急诊来不及事先请假者,须在当天上午10时前通过电话和托人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因打架斗殴受伤的诊治的医药费、假期等,公司一律不予受理。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员工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缺勤一天扣除绩效工资的十分之一,扣完为止。
2、婚假
持有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的结婚证书的新婚员工,可享受规定的婚假,假期为3天;结婚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规定的晚婚假期,假期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7天。
要求办理婚假的员工,需持本人结婚证书,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核准后由部门给予休假。
需回老家办喜事的员工,单程交通时间不足4小时的给予1天路程假,单程交通时间超过4小时的给予2天路程假,路程假作公假处理。婚假期间,公司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各项待遇不受影响。
3、产假等假期
公司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女职工再增加15天产假。符合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此基础上可适当增加不超过一个月的假期。
女职工的产假及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假期内的待遇按基本工资的80%支付工资,但不享受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对怀孕的女职工,按国家有关女职工的保护规定,调整相对合适的工作岗位,或者减轻工作量。
凡员工的配偶符合晚婚晚育、计划生育规定的,其配偶生育期间,可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享受护理假,护理假7天,请护理假期间不影响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超假部分无薪。
4、丧假
员工的父母、配偶、法定赡养人死亡时,员工本人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丧假3天;祖父母、供养的弟妹及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丧假2天。丧假期间按国家规定,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待遇不受影响。
5、探亲假
符合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探亲假条件的员工,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探亲人员在假期内,每缺勤一天扣除绩效工资的三十分之一。
6、工伤假
工伤人员的工伤假期由医疗部门按其工伤轻重而定,并出具伤情证明单,以便部门安排岗位顶替,并以此作为享受工伤保险的依据。
在工伤休假期养伤的人员,应该定期到医疗部门进行复诊,由定点医院确认医疗期终结后,再由工伤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评定伤残等级,然后
决定是否予以复工及调整工作岗位。复工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岗位由人力资源部动态通知。
工伤人员在工伤假期内的待遇按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7、事假
本公司员工如有事需要请事假,须先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员工在休事假期间,每天扣除绩效工资三分之一,当月扣完为止,同时扣除当日的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月请假超过2天,全勤奖无,月请假超过3天,且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节的,公司将辞退。
8、公假
员工履行国家义务或为社会活动因公脱产,员工的配偶、子女及供养的弟妹服兵役需要送行等情况,需要请假,可凭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证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公假手续。
员工在请公假期间不影响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四条 请假审批流程
3、请假批准程序:
(1)员工填制度附表一:《员工请假表》
(2)中层干部请假由各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3)一般员工请假1-3天由主管审批;3天以上由主管审批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员工未按正常请销假审批流程执行,则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双倍扣除当日薪资,旷工三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工资,并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14年8月1日起实行。